给说法/受刑人告赢北检 原子笔算是危险物品吗

原子笔算不算是危险物品现行法规中并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而是由各个矫正机关自行决定。(图/pixabay)

根据报导,一位在绿岛监狱服刑谢姓男子,2019年被借提到台北地检署讯问时,由于法警认为原子笔属于「危险物品」,所以禁止他带原子笔进候讯室谢男认为法警的管制措施超过必要范围而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该管理措施确实违法,谢姓男子胜诉;但是判决的数日之后,在台南第二监狱竟然就发生受刑人以原子笔攻击戒护人员的事件,引发民众热烈讨论。到底在谢男的案件中,法院是怎么认定的?监狱的违禁品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禁带原子笔不符比例原则

针对谢男的判决中,法院提到管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应该要符合比例原则: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而且在检察署内部的注意事项中皆有提到,轮值候讯室及候保室的法警应该要注意,人犯是否有携带「危险物品、违禁品或药物」等,所以重点应该在于携带原子笔是否跟携带危险物品会造成同等的危险。如果危险性不同,却使用相同的管理方式,就会违反比例原则。

被告台北地检署举出,近年来,在各地监所发生过多起受刑人持原子笔攻击其他受刑人或管理人员的案件,最严重甚至有人因此死亡,所以认为原子笔「属于尖锐而具有潜在危险性之危险物品」而禁止携带进入候讯室。

但是法院却认为,根据台北地检署所提出的案例,发生相关伤害事件的原因,多半是狱友间的口角争执所导致,分别发生在监狱舍房工场等地方;攻击公务员的案例也属于情绪激动而在侦查庭或辅导制作笔录时犯下。从个案认定,由于本案无关候讯室的安全防护事宜(无产生危险情状),又因为原告具有使用原子笔及文件的需求,所以认为禁止将原子笔带入候讯室的作法不符合比例原则,属于不适法的管制措施。

危险物品规定各监所不一

到底什么算是危险物品?其实现行法规中并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而是由各个矫正机关自行决定。基本上,像是刀子剪刀这种明显具有杀伤力的物品,都属于违禁品,但是原子笔就属于模糊地带,才会造成各个监所出现不同的管理方式。例如桃园监狱规定受刑人需要用到原子笔前管理员才会发给,但彰化看守所却准许受刑人携带。建议法务部矫正署将来在《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中明确订定违禁品项目,让执法的标准更加明确。

这次判决受刑人胜诉,其实不单单只是法院觉得「原子笔没有危险性」,而是在非属「狱友间相处」的情况,法院认为应该由个案来认定。至于台北地检署纯粹以原子笔是尖锐物品仍不够成为适法管制的理由,是因为忽略了谢男并无「脱逃或具其他攻击性之危险情状」且「具有使用原子笔及文件的需求」,就一律禁止将原子笔带进候讯室,所以才被认定为是违法的管制措施。

当每一个人犯都要以个案分别认定的时候,确实可能出现管理上的困难,目前看来就很需要一个明确的规定,让各监所遵照办理。而且从台北地检署所举出的案例看来,也必须要承认原子笔就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未来或许以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较能兼顾安全性与受刑人的权益。(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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