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不想被唤起的过去 能要求从网搜纪录移除?

▲被遗忘权就是个人有权要求移除与自己有关负面讯息的搜寻结果。(图/法操FOLLAW提供)

身在数位时代的我们,网际网路的发达让资讯流通与搜集更加方便,然而每天的生活足迹,也在不知不觉中,被科技工具记录下来。俗话说「人有失足,马有乱蹄」,2008年,中华职棒的米迪亚暴龙队爆发假球案,当时的球团老板施建新(事件后更名为施允泽)被依诈欺等罪起诉,最后获判无罪。然而,据媒体报导,施允泽因其名字只要在Google网站搜寻,就会跑出与「施建新」、「假球」有关的新闻和搜寻字串,因此告上法院,要求Google移除建议关键字。2015年台北地院审判他败诉,2016年高等法院驳回其上诉。

被遗忘权是什么

施允泽的主张并非没有道理,这是近年在欧盟付诸实践的一种人权概念:「被遗忘权」。被遗忘权顾名思义,是希望被他人忘记,也就是个人有权要求移除与自己有关负面讯息的搜寻结果,为保护个人资料的一种权利

然而,此权利相对新兴且争议不断。从支持的角度来看,在数位时代下,个人资料容易被长存在网路上,而且能被任何人轻易搜寻出来,因此被遗忘权给予保护隐私、个人能自主控制资讯的权利;但从反对角度来看,某些负面但重要的讯息可能因此被掩盖,这会影响民众知情权公共利益,并使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产生冲突。因此,虽然各国陆续有主张被遗忘权的声音,目前只有欧盟实行。

被遗忘权的代表性案件,是一位西班牙男子要求Google删除自己房屋被法拍的新闻,西班牙法院判决Google败诉,Google上诉后,最后进到欧盟法院。欧盟法院的判决指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当事人享有个人资料受保护的权利,因此个人有权要求移除明显过时且不相关的资讯,使Google公司在欧盟面临重大影响,之后欧洲议会通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使被遗忘权更加确立并得以直接适用欧盟各国。

各国看法不一 台湾未采被遗忘权

但来到Google的总部美国,被遗忘权几乎没有生存空间,主要原因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示,国会不得制定有关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美国给予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高度的保障,使得与此冲突的被遗忘权没有受到采纳。

至于在亚洲地区,日本最高法院对被遗忘权作出肯定的看法,只是达成门槛极高。据报导指出,必须判断报导事实的内容与性质、隐私受害程度与影响范围、当事人社会地位影响力、报导的目的意义、社会现况、报导中公开当事人资讯的必要性,并在不公布个人资讯对当事人明显有利的情况下,才得以要求移除资讯,可见审核标准相当严格。

值得一提的是,「被遗忘权」并不等于「完全删除」,仅是针对搜寻结果进行移除,而不是要求源头网站删除资料,若是「完全删除」可能会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产生更大的冲击。回到本案来看,由于我国无明定被遗忘权的法条,因此高等法院以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进行衡量,并认为民众的公众利益仍须纳入考量,使被遗忘权目前在台湾仍未被采纳,而被遗忘权是否该被实践,值得大家思考。(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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