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酒测要扣除公差值?醉不上道最好
▲有法院实务认为酒测有公差值,但毕竟只是少数例子。只要酒测吐气浓度超过每公升0.25毫克,就触犯公共危险罪,醉不上道才能平安回家。(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酒驾新闻又登上各媒体版面,酒驾行为已经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每每有名人、艺人酒驾或酒驾撞死人的新闻出现时,酒驾处罚是否够周延、够严格,就会被拿出来讨论。
88年刑法增定185条之3规定处罚酒后驾车行为后,法条经过3、4次修订,处罚越来越重,100年间修法提高酒驾处罚到有期徒刑2年以下,当时一般取缔实务都是将酒测值标准订在每公升0.55毫克,超过0.55就以公共危险罪处罚,102年间直接将标准值订入条文,只要酒测吐气浓度超过每公升0.25毫克,就触犯公共危险罪。尔近又有立法者认为是否要将拒测纳入处罚的范围,这些都是希望能够遏止酒驾风气。
但最近,在法院实务部分出现了一些特别的判决。就如报载,有法院认为酒精浓度测试器有「公差」的问题,也就是机器会有误差值,驾驶人若测得呼气酒测值0.25毫克,实际酒测值可能是介于0.22至0.27毫克之间,被告酒测值为0.26毫克的时候,实际酒测值是有可能未达公共危险罪的刑法标准0.25毫克,以此判处酒驾被告无罪。
这样的判决固然代表一种看法,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台湾高等法院所属法院106年法律座谈会针对酒驾的酒测值是否应该扣除上开公差值,会议表决结论认为「不能扣除公差值」,也就是酒测机测出多少数值就是判定的标准,因为呼气酒精测试器公差值的容许值,是在于说明该仪器须经测定符合该公差值,才算是检验合格的机器,方得用以进行检测,但不能以此认为检验合格之仪器设备,必存有误差值。而且会议结论认为,也不能以机器有公差值的理由,就认为驾驶人纵然做了酒测,酒测值还要计算考量公差值,否则,显违背以「合格」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之立法本旨。从这个法律座谈会的结论来看,多数法院是不赞成对于酒驾被告的酒测值再计入公差值的。
取缔酒后驾车,是为了维护路上所有包括驾驶、骑士、行人等用路人的安全,负责取缔的警察也希望能达到确实打击犯罪、对酒驾零容忍的效果,所以使用的都是经过经济部检验合格的机器,大部分的法院还是会依警察使用合格机器测出的数值来当作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其实最好的方法,还是不要酒后驾车,醉不上道,平安回家最好。(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好文推荐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结合一群具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与社会贤达,为司法改革尽一份心力。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