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使用电子支付要被政府索取个资吗

财政部近期预告订定《电子支付管理办法草案,未来使用电子支付的买家资料会提供给税捐机关,令人担心是否会外泄个资。(图/达志影像

这几年买东西使用电子支付的人愈来愈多,除了使用起来简单快速外,也省去要随时带钱包,只要手机在手就能轻松消费。不过,财政部在2021年4月26日预告订定《电子支付机构提供税捐稽征机关与海关身分资料及必要交易纪录管理办法》草案(下称《电子支付管理办法》),未来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的买家资料会提供给税捐稽征机关,但这是有其必要的吗?也有人担忧这样下去,1未来难道去便利商店买个饮料就会外泄个资?

《电子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

《电子支付管理办法》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机构就其经营代理收付实质交易款项业务,须提供使用者之资料,包含姓名国籍、身分证明文件电话号码、电子支付帐户注册日期;若是非个人使用者或是与电子支付机构签约之特约机构,则要提供机构名称、注册国籍、核准设立文件、电话、电子支付帐户注册日期等「身分资料」。

另外还要提供「必要交易纪录」,包含电子支付机构统一编号、交易通路代码、可资识别的交易结果资讯、付款方支付工具种类、帐号卡号,以及支付金额币别、时间,付款方支付帐户、卡号及支付之交易手续费等。

电子支付机构须在每年2月及8月,分别提供前一年之资料。不过,同一付款方在半年内支付金额未达新台币48万元的案件,除非税捐稽征机关或海关认为有必要拿到完整资讯,不然仅须提供身份资料及付款方支付金额与特约机构退款入帐金额。

草案规定合乎比例原则

简单来说,只要使用电子支付税捐稽征机关就会取得使用者的身分资讯,若半年内用电子支付花到48万以上或相关机关觉得有必要,就能拿到完整的交易资讯,听起来就非常恐怖。

财政部在拟定管理办法的说明中写到,「网路交易模式日新月异课税资料不易掌握」、「以正确掌握课税资料并有效遏止逃漏」,表示是为了确实的课税才制定该办法,利用所取得的交易资讯比对,找出刻意短报、漏报营业额的不肖营业人,以维护租税公平

但这其实非常奇怪,既然缴纳营业税税款是「营业方」的义务,为什么明明目的是为了让业者遵守法定义务,却必须将风险转嫁到「付款方」的身上呢?政府应该要设计的是管理营业方的机制,而不是选择牺牲消费大众权益

个人资料保护法》也规定,「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意思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就算消费者愿意退一步,同意让政府搜集交易资讯,但要求提供身分资料的必要性与实际意义在哪?既然不是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就代表违反了比例原则。

随着科技进步,各项设备的发明都要兼具便利性安全性,但这次财政部制定的方向却完全违背社会的发展趋势,不禁让人怀疑研拟法案的人真的熟悉何为电子支付?是否足够了解现代人的消费模式吗?(本文转载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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