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舞会遭查税 财政部:免税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毕业舞会向来为毕业生最重要的欢庆活动之一,但经济不景气,这种小钱也成为国税局查税标的!对此,财政部解释,学校核准设立的学生团体,经学校同意以校内员生对象举办的电影欣赏、演唱会及舞会等临时性文康活动,并经学校证明全部收入作为该学生团体使用者,得比照娱乐税法规定免征娱乐税。

立委赖士葆日前接获陈情,政大第73届毕委会去年举办毕业舞会,出售8张门票,收入新台币2600元,但今年10月北巿税捐稽征处却约询校方及毕委会长,要求说明有无匿报「娱乐税」。

财政部说明,该部88年1月22日台财税第881896982号函释,依娱乐税法第2条规定,电影、演唱会及舞会均属课征娱乐税范围,因此,学生团体于校园内举办的电影欣赏、演唱会或舞会,如有售票或收取费用者,依同法第8条规定,均应于举办前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登记及娱乐税征免等手续。

不过,财政部考量学生团体系由学生组成,经学校同意举办以校内员生为对象的电影欣赏、演唱会及舞会等临时性文康活动,是学生校园活动一部分,其为举办各该活动而售票或收取费用,倘是为支应举办活动所需,且活动的剩余款均用于该学生团体者,与一般商业性活动尚属有别。

财政部强调,学校核准设立的学生团体,经学校同意以校内员生为对象举办的电影欣赏、演唱会及舞会等临时性文康活动,并经学校证明其全部收入作为该学生团体使用者,其性质与该款规定情形类同,倘仅因学生团体非属该款规定的免税主体,而排除该款免税规定的适用,尚有未宜,因此,核释该类活动得比照该款规定免征娱乐税,并废止财政部88年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