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护费列扣除额?财政部拟研议
对于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者的居家照护费是否可列入所得税扣除额,财政部今日表示,依据现行所得税法,受长期照护者支付给非法定医疗院所的医药费并不适用扣除额范围,不过,财政部也将拟订适用于受长期照护者医药费用列举扣除之合理规范,以符合宪法平等并兼具量能课税原则。
财政部指出,依据现行所得税法,适用医药费扣除范围的医疗院所,以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的医院,且即使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者的医药费给付也仅限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者经财政部认定的医院。
财政部表示,然而若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01号解释,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者的医药费,若付与其他合法医疗院所的医药费不得列举扣除,则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意旨不符。
对此,财政部回应,财政部将与上述大法官解释文之意旨,就「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者」得列举扣除之医药费内涵,及付与其他合法医疗院所的范围通盘审慎研议,拟订适用于受长期照护者医药费用列举扣除之合理规范,以符合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并兼具量能课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