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所税102年上路 个人赚400万以上开征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各界关注的证所拍板定案行政院宣布从102年开征,一般散户赚超过400万以上课税法人则由原来200万调降为50万课税。

行政院院会26日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在「所得税法细节方面

(一) 为符合量能课税及公平正义原则,并维持股票交易所得税负公平性,自102年1月1日起,个人股票及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依法课征

(二) 规范个人证券交易课税所得及应纳税额之计算规定,包括当年度交易损失扣除及不足扣除数后延3年、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减半课税方式、扣除金额税率成本之认定及计算方法等。

(三) 个人倘借资金股权移转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稽征机关报经财政部核准,按实际交易事实调整相关纳税义务人所得额应纳税额

(四)个人之证券交易所得应办理申报门槛金额。

(五)修正后的条文,自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

至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部分:

(一) 营利事业免依本条例计算缴纳所得税之门槛金额,由现行新台币200万元调降为50万元。

(二) 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于减除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后,以余额半数为所得。

(三) 配合第3条修正调降营利事业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之门槛金额,修正调降扣除金额,并修正法定税率,由现行10%至12%调高为12%至15%。

(四) 删除个人未上市、未上柜股票及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规定。

(五) 营利事业或个人倘借资金、股权之移转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稽征机关得报经财政部核准,按实际交易事实调整相关纳税义务人之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六)修正后的条文,自民国102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