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集游法修正 申请许可改为事先报备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24日通过「集会游行修正草案」,原本集会游行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改为「事先报备制」,未来民众只要在活动3天前,事先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备书,就能集会游行。若遇到不可预期的重大紧急事故,更可以在24小时前报备即可。

▲行政院通过集游法修正案,未来改为事先报备制,图为519民进党马大游行。(资料照片/记者周佩虹摄)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集会游行法的修正,主要是由申请许可修正为报备、取消本法刑罚规定,并加强对和平交通安宁规范,兼顾自由与秩序,是彰显人权法治的一项重要法案。但他也请内政部加强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及社会各界沟通说明,尽速完成修法程序

这次还删除了原本的第四条,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这是为落实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尊重所有意见表达之自由。

内政部指出,「集会游行法」于民国77年1月20日公布,施行迄今历经2次修正,而除了修改为事先报备制外,也将原不得举行集会游行之区域,包括总统府、行政院、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或周边举行,修改为可在公告的安全距离外举行。

此外,为避免集会游行人马,因为两路人马因理念不合、产生冲突,主管机关可以书面要求后来才报备的负责人,变更场所路线;若集会游行可能危害生命身体,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时,主管机关可要求变更路线、时间点。

草案也明订,在上课、重要入学考试期间,或设有病床医疗院所附近举行的集会游行,如果使用扩音器喇叭等,不得妨碍周边安宁。

至于参加集会游行的民众,若是不听负责人或纠察员的指挥时,负责人可请现场指挥官命令离开,否则,可以强制驱离。而妨害集会游行的人,受警察命令离开而不离开时,处6000元以下的罚锾。如果是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集会游行负责人将可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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