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修法 行政院通过

海委会指出,修正草案共30条,将有助于政府与民间合力强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整合海洋保护区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样性」三大目标;赋予主管机关可「划设庇护区」、「管理保护区」、「公告禁限制行为」、「调查实施保育措施」、「派遣观察员搜集资料」等五大权限。

另也提供「吹哨者条款」及「公民诉讼」等二大公民监督途径,提供用海单位「审议会参与决策」、「庇护区兼容永续利用」及「信赖保护原则」等三大保障。

在海洋庇护区部分,草案明定分为核心区、缓冲区、永续利用区,按层次管理。又以核心区规范最严格,禁止任何人及海陆域交通工具进入,但因国安或军事目的、海域巡防、经中央机关同意的科学监测,或船舶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且未从事航行以外活动等,不在此限。

缓冲区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水产养殖、施作海洋工程、铺设电缆、采矿探矿;永续利用区则须经同意,才能进行工程施作等,若违规进入核心区、缓冲区、永续利用区,最高依序可开罚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

对于划设庇护区等是否影响重大海洋开发,如基隆四接天然气接收站?海委会主委管碧玲说,特殊个案无法回答,庇护区要建立在生物多样区基础下,经过漫长过程才会划设,也需要科学依据。

管碧玲强调,希望海洋保育法能顺利立法,让台湾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更前进,并与气候变迁因应法等互相呼应,营造健康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