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货物税第12条修正行政院通过 财部拚年底修法挺无障碍乘车

财政部说明,我国将迈向超高龄社会,为鼓励民间单位捐赠及营运单位购买复康巴士及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照顾身心障碍者、行动不便人士行的需求,参据卫生福利部及交通部意见,延长购买复康巴士及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免征货物税期间5年;至购买低底盘公共汽车、天然气公共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公共汽车等非电动公共汽车免征货物税措施,考量交通部刻正推动2030年客运车辆电动化计划,基于政策目标之一致性,不再延长实施期间;另电动公共汽车则依现行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规定免征货物税,无须特别规定。

行政院长卓荣泰也表示,为照顾身心障碍者及行动不便者的需求,建构无障碍友善乘车环境,本次修正将延长购买复康巴士及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免征货物税措施5年,至118年12月31日止;另为配合「台湾2050净零排放路径及策略」,推动2030年客运车辆全面电动化之政策,非电动公共汽车之免征货物税措施已达阶段性目标,因此将落日退场。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财政部及相关部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于113年底前完成修法。

本案修正要点,续延长购买复康巴士及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免征货物税实施期间5年至118年12月31日。购买非电动公共汽车免征货物税之实施期间不再延长,电动公共汽车可另适用「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免征货物税,爰删除本条例第12条公共汽车免征货物税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