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修进口货物税则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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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实务执行需求,财政部预告修正进口货物税则预审办法。财政部指出,主要是为了让办理补件及申请延长补件有明确依据,并增进案件办理效率,增订补件期限及申请延长补件期限规定。
此外,考量新型产品的货品性质认定较为复杂,导致判定税则困难度提高,增订海关得予延长案件处理期间机制,使案件审议兼具弹性及正确性。同时增订申请人提供错误或不实资料致影响税则预先审核结果者,海关不受预先审核结果拘束。
财政部说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致无法预先审核税则者,应于海关书面通知送达翌日起十日内补件;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得于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延长补件期限。但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逾20日。至于申请税则预先审核的货物不以初次进口者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预先审核,一、申请人未依前条所定期限补件或补件不全;二、假设性或仍在设计中的虚拟性货物;三、依关税法第13条第1项、第17条第5项、第18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处理中之相同或类似货物;四、与因税则号别争议进行行政救济程序中的相同或类似货物;五、废料或其他经海关认定不适合预先审核的货物。
财政部指出,未来各关应于收到申请书或申请人依第五条所定期限补件完成翌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请人;必要时,得予延长,并于原答复期间届满前,将延长之事由通知申请人。但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逾30日。案件须洽询国际或国内机构或专家意见者,应于120日内答复。
财政部指出,进口货物适用预先审核的税则号别,其依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通关方式处理者 ,进口人办理通关时应检附答复函影本以供查核。依免审免验通关方式处理者,海关必要时,得要求进口人补送。
至于进口实到货物与税则预先审核货物相同者,海关应按预先审核的税则号别核定。但申请人提供错误或不实资料致影响预先审核结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