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估价海关弹性3原则 疫情期间货物进口不卡卡
▲财政部关务署订立进口货物关税估价三项作业原则,解决厂商进口资金与时效压力。(图/记者吴静君摄)
财政部关务署今(9)日表示,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冲击,许多航空、运输受到限制,部分产业的物流供应与商品价有较大的波动,尤其是生鲜水产、花卉等产业,报关时也容易被判断为异常状况导致货物卡卡,或者资金压力大,海关主动推出货物关税估价三作业原则,降低疫情期间厂商进口压力。
关务署表示,我国关税估价采交易价格制度,进口人申报货物完税价格,应依据该次买卖双方交易契约,计算实付或应付价格,作为申报基础,海关并将依关税法第29条至第35条规定,依序适用关税估价方法,遇进口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偏离一般市场行情时,海关会依据关税法第42条,调查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为了避免通关障碍,海关主动采取三项原则作为防疫期间关税估价措施。
原则一:海关办理完税价格核定应将国际货物价格受疫情影响列入,由个进口地海关事实参考国内外相关行情资料,掌握货价变动情形。
原则二:厂商申请押款放行案件海关会先押款、经查价之后放行;押款价格海关过去是依据报价资料、放行的资料、价格档的资料。疫情时间海关将综合考量国际价格影响、货品特性以及厂商进口纪录及商誉等因素,押款价格予以弹性,避免押放争议。
原则三:防疫期间货物价格波动价格大,未能及时核定应纳税额者,海关将加速处理,也就是加速完成查价,避免业者资金积压。
海关解释,例如水产业者2月成交的商品,但是运不进来,等到3月运入时价格已经大幅波动,所以海关依据作业原则、弹性放性。3、4月海关已经依据新的作业原则让水产业者、蔬菜业者进口放行,5、6月还是仍有波动,相关作业原则仍在持续,未来还要依据国外疫情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