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联电与美国司法部之 美光营业秘密案认罪协商的启示

美国司法部起诉联电侵害美国美光(Micron)公司营业秘密的刑事案件,联电以认罪协商落幕。联电承认窃取美光商业秘密,被课以6千万美元之罚金,同意协助美国司法部调查同案被告福建晋华积体电路公司,美国司法部给予联电三年缓刑期间,撤销对联电的其他刑事指控民事禁制令请求。

对联电来说,打了一场无谓之仗后,能以和解收场算是不幸中大幸。三年的缓刑,意味着联电如果未来三年配合美国司法部调查追诉晋华,就可以免除责任法律策略称得上全身而退。美国司法部为何同意接受呢?

先简单回顾联电的美国案件:联电案件是美国司法部于2018年公布「中国专案」(China Initiative)之后最早适用该特别程序的案件之一,中国专案是美国司法部针对中国政府民间的种种违反美国商业秘密法律的活动所制定,优先于其他案件,并有跨部门及区域的委员会来推动并监管案件。美国司法部将中国专案提高至国家安全层级,属于反恐计划之一。目前公布的46个中国专案的案件中,只有联电是唯一的台湾公司。美国司法部的对象一直是中国公司,联电并非目标。

美国司法部于2018年9月27日经大陪审团认定后起诉联电、福建晋华积体电路公司、以及三名台湾公民陈先生何先生王先生),相关罪名包含共谋经济间谍、共谋窃取营业秘密、为外国政府收受持有非法取得营业秘密、为外国政府非法取得营业秘密、为外国政府窃取或诈取营业秘密、以及窃取或诈取营业秘密。

美国司法部起诉事实认定,晋华是中国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公司,中国政府于2016年2月依照第十三五年计划政策出资56亿多美元设立,目的在设厂制造并销售DRAM。晋华于同年与联电签约,同意支付联电4亿美元以换取联电制造DRAM的相关技术。本案于法院开始审理进行并不顺利,主要原因在于要证明联电或晋华有罪,必须有确切的共谋行为。加州法院虽然多次传唤三名被告台湾公民,但三人都在台湾,美国无越境司法管辖权

同时,相关案件在台湾被起诉,台中地方法院于6月12日判决联电公司及三名(前)联电员工有罪,分别判处联电新台币1亿元罚金,员工三年半至五年半不等之刑期。在台中地方法院宣告联电及其员工有罪之后,美国司法部已经以司法互助协议方式请求法务部协助。台湾与美国虽无正式引渡条约,但一直有持续性的司法互助,相互协助调查案件或拘捕犯人。依据法务部的资料,法务部过往对美国的司法协助要求完成率超过九成。该案审判决有罪,法务部没有理由不提供协助。

不管联电配不配合,美国司法部都会与法务部透过司法互助来调查。其实,联电早就可以协助美国司法部,避免这两年来无谓的资源耗损及投资人的不安。如今联电愿意认罪及协助调查,对美国司法部来说也是双赢的结果,乐于接受。反之,若联电不愿意认罪协商,美国司法部可能追加联电其他更高层人员为被告,也可能与三名个人被告进行认罪协商。若等到个人被告认罪后,联电再认罪的价值将大幅降低,得到条件也不会比主动认罪有利。

此案令人联想到惠普广明反托拉斯案件,两件都是美国科技公司以美国法院战场,对台湾科技公司提告,涉及多名被告及至少数亿美元罚金。但广明案是民事诉讼,联电案则是刑事案件,虽然两者都由陪审团认定事实,但适用程序及证据强度要求,有相当程度差别。更重要差异,广明案中其他被告均早与惠普和解,广明却未跟进,等到败诉后再和解,已经重创;联电于审判前和解,将伤害降到最低。

此案再度点出一个残酷事实:保护主义是美、中等大国的贸易政策主轴,并以严厉法律手段支撑。这次美国选举,不论川普或拜登当选,前述主轴不会改变。夹在其中的台湾厂商,除保有致胜商业策略,更须审慎面对法律及保持弹性,必要时壮士断腕停损退场,不打必输的仗。广明在日韩大厂相继与惠普和解后,选择与惠普单打独斗,除付出上千万美金律师费,最终仍败诉及和解,殷鉴不远。刑事部份结束,联电后续与美光的民事诉讼走向,将会是各界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