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联电认罪协商 毒药还是救命丹?

联电从被美国联邦检察官起诉至谈成认罪协议,仅耗费两年,在时间成本与相关诉讼成本的考量下,已属快刀斩乱麻。图/本报资料照片

两年前联电遭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控告违反「经济间谍法」,震惊国际。历经两年谈判,美国司法部日前同意联电以「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达成和解。笔者由「认罪协议」出发,介绍美国检察官执法的实务面,以供我国企业在美国发展时,作为借镜

一、联电先与晋华被控共谋窃密嗣后与美签订认罪协商配合调查

2018年11月,联电因与中国福建晋华公司被美光控诉共谋窃取营业秘密,遭美国联邦检察官以「美国经济间谍法」第1831条《共谋实施经济间谍活动罪》,等罪提起刑事诉讼。经过两年的侦查及协商,美国司法部同意以「认罪协议」的方式,撤销该案中原起诉书中对对联电的的各项刑事指控

二、美国认罪协商司空见惯 即时止血是不幸中的大幸

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在台湾刑事司法体系里并不常见,但在美国却是常用的处理方式。相较台湾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因受限于立法模式的差异,且认罪协商的运用限制较多,台湾透过认罪协商制度刑事案件比例上非常低。美国认罪协商制度在当地刑法体系具有关键地位,在个案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协商谈判过程中也极为重要。

以联电认罪和解案为例,联电透过与美国联邦检察官谈判斡旋说服检察官改以较轻的《窃取一般商业机密罪》罪名起诉联电,以换取美国检察官撤回其他较重犯罪的起诉。联电因承认较轻的《窃取一般商业机密罪》,免于被冠上经济间谍罪国安犯罪之风险;并将原本面临的巨额罚金,大幅降低至认罪协议中的6,000万美金。以结果而论,这份认罪协议谈成的条件,可算是联电止损的一大胜利。

原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属于国安经济犯罪,若该案进入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可能花费数年至十来年缠讼,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此种经济间谍罪要能达成认罪协议,不仅要说服本案承办联邦检察官,还要取得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部门的同意,难度不可谓不小,联电能在两年内以认罪协商,与美国司法部、联邦检察官谈判并解决纷争,应能称得上是不幸中的大幸。

三、签了认罪协议就要当抓耙子?联电被迫成为美国司法部好朋友?

联电签署认罪协议后,外界担忧协议书恐变美国司法部的把柄,主张联电将成美国司法部好友业界里的抓耙子。然事实上,协议条件仅要求联电「被动配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不必主动提供不利他人资料。联电虽须配合美国司法部调查,但因双方早已达成认罪协议,联电也没有任何需要「迎合」或「讨好」美国司法部的动机,更遑论主动揭露他人的不利消息。

四、认罪协议不等同污点证人 联电仅需「被动」配合调查

有见解认为,联电在案件中,是以「污点证人」的身份换取保命空间。

惟美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污点证人」的直接用语,相同概念系规定于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18U.S.C.§6001-§6005)。证人若在刑事程序中,放弃不自证己罪特权而为证言时,经检察长同意且认定该证言具有公益性时,检察官可向法院申请核发证人豁免命令(immunity order)。「污点证人」得等到程序终结后,才能借由「豁免命令」脱离刑事责任或获得较轻量刑。联电在这次的案件里,并非此处的「污点证人」,而是早已透过认罪协议,并单独脱离刑事程序,也就没有诱因需要主动对其他厂商做出不利动作或抓耙子的行为。

五、从实务上来看能掌握认罪协议进度的是检察官而非被告

联电从被美国联邦检察官起诉至谈成认罪协议,仅耗费两年,在时间成本与相关诉讼成本的考量下,已属快刀斩乱麻。美国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起诉裁量权(prosecutorial discretion),被告方并无法决定或强迫检察官在起诉前就先和被告谈判或沟通,此一权力完全掌握在检方手上。依据联电于2018年11月2日所作声明,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在起诉前并没有事先通知联电且给予讨论事件始末的机会,仅以谈成认罪协议的时间点先后,断定联电处理案件的优胜劣败,对联电而言并不公平

六、美国法律长臂管辖 联电认罪协议可作借镜

在美国的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下,我国企业若侵犯到美国企业的相关利益,且有违反美国法律之虞时,都可能遭受美国联邦体系的调查或追诉。倘若真的发生企业内控机制失当,而有触犯美国法律的风险时,除了透过专业律师协助,无论在认罪协商制度或一般刑事程序,都应积极地与美国检察官或司法部进行沟通。(完整全文请参看工商时报名家评论网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