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洁/联电美光案启示 美国共谋犯罪与法人刑事责任

美光科技。(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编按:以下文章转载自作者台湾时间6/13和6/14发布之脸书贴文)

林志洁/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教授,现于美国担任访问学者

昨(12)天得知联电美光案件台中地院宣判,等到美西时间凌晨一点半,看到了新闻稿,虽然还没有看到全部的判决理由,但还是可以从中看出台美相关法制的差异。

广明若上诉第三审 胜诉机率不高

目前美国联电与福建晋华涉及《联邦经济间谍法》的案件,正由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中,有民事也有刑事,联电后续如举证不足、无法说服法院,还有很多硬仗要打。

广达集团的广明光电虽声称要上诉第三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受理率极低,以二审判决的内容观之,上诉的胜诉可能并不高,我国高科技业者的国际杯诉讼前仆后继,挑战艰巨。

美国「共谋」≠台湾「共同正犯」

在《反托拉斯法》刑事罚责和《经济间谍法》罚责中,都有一个很重要的处罚态样叫「共谋」(conspiracy)。上过我美国刑法课的同学必然知晓,这个不是我国的共同正犯,和共同正犯相差太远,完全不是同一件事,如果在诉讼上以台湾的共同正犯去理解共谋,会死无葬身之地。

共谋是单独的一个犯罪,就像我国刑法的未遂犯,是独立于既遂犯的另外一罪,共谋根本不需要去为本罪的犯行就可以成立。

简单言之,共谋抢银行,不必真的去抢银行,只要两人达成抢银行的合意,其中有人开始做准备(看地图、买工具、勘查地形),就已经「共谋既遂」了!

所以,在联合定价的案件中,大家讲好要涨价,之后也有人开始做相关的准备,就够了,跟是否真的涨价、甚至后来产品跌价(2008年的面板案就是后来面板价格不涨反跌),一点关系都没有啊!请务必务必务必注意(很重要所以说三次)!

共谋是美国法处理组织型态犯罪最最重要的立法方式,以免在黑道组织中,永远只抓得到小弟而纵放大哥。

如今几乎所有各位想到的财经刑法:营业秘密、经济间谍、反托拉斯、洗钱防制、RICO、贪渎利益输送、证券诈欺包括内线交易等等,美国联邦通通都有共谋犯罪的立法。

▲ 广明光电总经理何世池表示,公司对于反托拉斯诉讼不排除上诉到底。(图/记者邱倢芯摄)

美国刑法「共谋」成罪 仅需一人做外显行为

以上分享美国刑法上的共谋后,惊吓到很多人。大家都说那也太前置化犯罪了!正解,这就是数十年来,美国处理组织型态犯罪的重要武器。

再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共谋是独立的犯罪,所以条文会长成这样:

XXX条第一项:抢银行罪XXX条第二项:共谋抢银行罪

其次,要成立共谋罪就两个要件

第一、两人以上达成合意 ( agreement) , 且第二、共谋者中有任何人于合意后做了外显行为(over act )。

然后, 合意不必人人在场协议,不在场默示同意也可以;而外显行为,是指任何促进共谋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算。

倘若共谋是为了抢银行,合意后去查地图、拟定逃亡路线这样就已经足够了,不必到达要做本案犯行着手的程度(例如,共谋抢银行,不必达到已经持枪进入银行的地步)。

更重要的是 : 只要共谋者中有「一个人」已经做了外显行为就够了,不是每一位共谋者都要去做外显行为!

所以,以《反托拉斯法》的刑事责任判断为例,大家共谋涨价,达成合意,只要有一个业者回去已经开始行动(比如召开会议、传递此讯息部属、要求主管拿财报来分析等等),共谋定价这件事情已经完成,你哀嚎自己回来什么也没做,一点用也没有!后来产品价格因为原物料疫情而大跌价,一点影响也没有!

美国联邦法上,举凡洗钱、逃税、营业秘密侵害、经济间谍、内线交易、操纵股价、反托拉斯、贪污、诈欺美国政府等等,通通都有共谋(conspiracy)的独立处罚。

有没有很恐怖!当然很恐怖啊!但是我觉得,要做外国生意却连此都不清楚,真的才是风险很大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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