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洁/从台铁事故谈组织体刑责之建立

普悠玛列车出轨造成重大伤亡,事发后,司机证词台铁召开记者会的说法却大相迳庭,台铁指称司机超速且关闭列车自动防护系统没有报告,事故乃「人为因素」。24日晚上事故前的通联纪录曝光,这位突然被调来支援的司机,在事故前40几分钟不断求援、反映列车有问题,却无人给予正确指示,亦无任何处理的SOP可参考,直至列车在大弯处出轨翻覆。

组织体的腐化、怠惰、治理失灵、欠缺法遵、对员工的管理或排班违法或不当,事故发生后却把责任推到单一自然人身上,享受最大权力与利益高阶与组织体不必负责,简直是令人发指的不平等!更是一个完全无法监理高度资本主义世界制度

美国从100年前建立了组织体刑事责任,当时就是因为认为大型的财团,从交通运输(船运铁路、飞航)获取巨利,但是缺乏一套负责的机制。美国认为:企业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可以并购别人、可以投资获利、还可以主张自己名誉受损去告别人,一个有名誉权法人格权的个体,有什么理由只要一遇到刑事责任,就来推说自己「没有犯罪能力」?难道企业只能被害而不能害人?这完全与现实不合。

于是,100年来,美国逐步建立起法人刑事责任的主客观标准,当员工为企业而做、利益归于企业时,或者虽属员工个人行为,但企业未落实监督治理之责时,组织体均要负起刑事主体的责任。

此外,为了鼓励内部员工提早揭发组织的问题,避免损害扩大,美国法制对内部人吹哨、举发,给予很强的保护和奖励,因为国家精力有限,无法巨细靡遗的监理,而且有的事故一旦发生,如:重大飞航或铁路安全、食品或重金属污染药品伤害、疫情扩散等,造成的人命伤亡,就再无回复或弥补的可能性。此时,唯有内部人勇于为了公众利益而通报,才能及早阻止事故和悲剧的发生。

台湾是法制移植国家,在移植法制时,掌握立法修法权限的机关,若欠缺监督和利益冲突的避免,往往被利益团体把持,仅部分移植对利益团体有利者,摘除对利益团体有害者。

多年来,台湾在与财经相关的立法议题上,不断盛赞美国法如何弹性、创新、方便募资、尊重企业发展,却从不提美国《刑法》对企业的高压与严厉。美国这种高度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维持,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权力的强大。所谓的弹性、鼓励创新,那是在法所许可的范围内,美国的执法部门,就像一只张着大嘴的狮子,随时等待企业的逾越红线,立刻狠咬,让企业大痛而长记性,做内部的反省和改革(可以去美国司法部网站看看世界各大企业被大罚或给付司法部高额和解金的资讯)。

美国法的管制还不止对「法人」或「企业」,即使「非法人团体」,甚至对律师会计师合伙组织、第三部门的基金会、学校、医院,都有极为清楚的监理和课责机制,许多法律也都肯认即使不是公司,也可以该当刑事犯罪主体。反观台湾法律体制,长期漠视组织体的责任,一旦事故发生就推给自然人,又欠缺吹哨者的保护制度,使得劳工处境雪上加霜,更使社会大众的安全毫无保障。

台铁的记者会荒腔走板,内部治理之凌乱一览无遗,司机当然可能有过失,但若这个组织体完全不必负刑事责任,则真是台湾奇迹。不论企业或组织体是否要打国际杯,我国都必须建立组织体的刑事责任,刻不容缓!(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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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洁,交大特聘教授、司改国是会议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