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免于恐惧之自由」 谈精进刑事侦查

(图/本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组成打诈国家队,强调打诈决心,然检察官却认为打诈国家队不切实际,呼吁应正视诈欺案量过大,司法已然瘫痪;据报载,全台去年刑事案件有75万件,依检察官约1200人计算,平均每位检察官要处理625件案子,工作量负载过重,导致侦查难以细致。

然而网路世代诈欺案件中,诈欺集团冒用他人个资遂行诈欺容易,故在无暇仔细厘清案情之现实下,检察官误将无辜民众列为被告进行调查之情况甚为常见。如基隆地检署前检察长余丽贞曾公开提及,于侦查游戏点数诈欺过程中,有高达9成5以上被告是无辜,司法机关追缉诈欺却找错人比例之高,可见一斑。

对于上述情形,笔者有以下反思:

一、政府应了解刑事侦查对人民当然造成威吓,而政府应保障人民「免于恐惧之自由」。

司法机关追缉诈欺却敲错门之情形既大量发生,任何人均有可能收到将其指为「被告」的刑事传票。惟无辜民众除满头雾水,应讯时面对代表公权力的检察官、不确定的法律程序,再听闻检察官告知「得保持缄默」、「得选任辩护人」等严肃(虽然立意良善)之开场白,实无法不产生恐惧。实务上亦可见侦查中人民遭警察上铐讯问,于起诉后法院判决无罪之案例,彰显检警吃力不讨好,也难免让人民对司法困惑甚至丧失信心。

中华民国自诩民主法治国家,保障人民免于恐惧是政府最低责任。其实,我国从解严迄今已逾30年,经历如释字第392号、第654号、第737号解释及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理应于人权保障超前进步,但对侦查中民众免于恐惧之自由仍乏基本的同理心,可见从「法制到法治」的蹉跎!

二、对民众受到错误侦查骚扰,行政院(特别是法务部及内政部)有责任提出改善方案。

刑事侦查对无辜民众必是额外负担,政府自应高度节制,不应轻忽产生错误。政府面对诈欺案导致大量错误调查,有责任整理常见错误样态,协助检察官区辨涉案民众嫌疑高低,尤其「罪疑为轻」为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对于涉案嫌疑极低之情形,政策上应鼓励检察官「宁纵勿枉」,降低或免除不必要之传讯,直接作成不起诉处分,协助无辜民众早日脱离法律程序侵扰。同理,我国刑事诉讼亦肯认「微罪不举」,故对金额微小、本质上倾向当事人间债务纠纷的案件,未必需要国家介入,制度上可考虑避免浪费刑事司法资源,由涉及争议的民众自行依民事途径求偿。

三、保障民众免于恐惧可始于跬步;政府对侦查中造成民众负担之问题应积极解决,必有助成就令人骄傲的法律产业。

法治革新并不容易,但可自容易处开始。譬如诈欺案冒名情形严重,检察官可否避免将民众指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改为先请民众作为证人协助说明?请民众协助调查,检察官可否主动支付日、旅费,不待民众请求?刑事传票教示民众选任「辩护人」,惟此用语艰涩,何不直接告知可委任律师?调查局迄今仍要求民众须盖手印或印章,何不改用签名替代(况签名与印章于法律上本具同等效力),并勇于放弃要求民众盖手印之「封建」陋习?

若刑事司法对侦查中民众权益缺乏慎重,又如何能建立值得国人骄傲的法律产业?!笔者对我国法治爱深责切,鼓励刑事司法能持续进步。遏制犯罪虽不容懈怠,惟俗谚对司法所期许之「勿枉勿纵」,如不易得兼,「勿枉」应优先于「勿纵」。总之,法律人应求索良善制度,创建值得骄傲之刑事法治。(作者为法学教授,文大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