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总长指定由特侦组调查洪案,合宪且于法有据!

吴景钦

马英九总统在探视洪仲丘家属时称,身为三军统帅的他,对这事管定了,但在家属提出将案件交由地检署侦办时,马总统却以法无所据为回应,不仅让家属感到错愕,关于法无所据一语,恐也有相当疑问。

在1956年所制订的军事审判法里,由于将军事审判权划归于统帅权的一部份,不仅检、审不分,国防部竟成为最高的军事审判机关,甚且起诉书与判决书,都须在公告前送司令核准,而完全反应出一种上命下从的结构,却无所谓独立性可言。同时,在审理程序上,不仅对被告的保障极为欠缺,亦采取一审一覆判的速审速决之结构,致突显出军事审判完全忽视人权保障的一面。江国庆之所以遭冤死,与如此的审判结构,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而在1997年,江国庆遭枪决后不久,大法官做出释字第436号解释,即否定军事审判权属于统帅权之想法,且明确指出,军事审判机关对军人犯罪并无专属审判之权限,仍应受最高法院所管辖。因此,立法院即在1999年,全面修正军事审判法,除强化对被告的保障之外,亦将军事审判改为三级三审的结构。而为了符合大法官的要求,在军事审判法第108条第4项亦规定当事人不服最高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军事法院宣告死刑、无期徒刑之上诉判决者,亦得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只是如此的回归修法并不彻底,因依军事审判法第50条第3项,军事检察署及军事法院仍归属于国防部之下,不仅审检不分隶,军事检察官军法官是否能摆脱军队的服从关系,而来独立行使职权,更会受到质疑。尤其以洪仲丘案来说,军检仅对戒护士一人以长官凌虐致死罪为声押理由,而对其他人则以长官对部属施以法定惩罚等轻罪为声押罪名。如此的作法,不啻将洪仲丘之死,全推给第一线的执行者,既忽视了此犯行的集体责任性,亦让人对军检是在实现正义,还是掩饰真相,感到相当的怀疑。

既然,大法官已经明确指出,军事审判机关对军人犯罪并无专属审判之权限,而仍应受最高法院所管辖,目前的军事审判法第181条亦为如此之规定。依此而论,在检察权的行使亦属司法权之一环下,则军事检察官仅在组织上隶属于国防部,而仅受其行政上的监督,但就刑事诉追而言,仍应受最高检察署的指挥。因此,检察总长基于检察一体,并依法组织法第64条,将洪仲丘案移转给地检署或协同军检为侦办,不仅于法有据,于现实更可昭公信

甚且随着此案的发展,涉案的军士官亦可能涉及其他案件,如贪渎犯罪,则就此等非触犯军刑法之部分,并非属军事检察官的诉追权限,而是为一般检察官的执掌范围。则基于犯罪侦查的一体性,也在避免多头马车,检察总长实更有必要,依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第3款,以有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为理由,将洪仲丘案指定由特侦组为调查,不仅符合各方的期待,军方亦可免于官官相护的指责。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