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人与人的结合触不触法

国内疫情升温,曾于万华阿公消费从业者恐因为隐私或害怕有不利的法律对待,影响其真实陈述或自愿筛检。(图/视觉中国

国内新冠肺炎疫情不断升高,双北也几乎升至准四级警戒期能迅速防止疫情扩散。值此同时,对于确诊者的足迹疫调及于特定地区,如万华、板桥等地,政府的快筛站就变成掌握疫情的最重要工作。只是曾于万华阿公店消费或从业者,或因为隐私,更可能因害怕有不利的法律对待,影响其真实陈述或自愿筛检,凡此因素绝对是必须正视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235条第1项,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营利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即所谓「媒介色情罪」。换言之,《刑法》仅处罚有营利的媒介色情行为,若无营利,则属《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处罚范畴。再者,「媒介色情罪」若是违反个人自由意志,依据《刑法》第231条之1第1项,即意图营利且以违反本人意愿使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则属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又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只要是最轻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检察官即可基于刑事政策公益考量,而定一到三年缓起诉期间,并要求履行一定事项。也因此,若仅是单纯提供场所情色服务之营利者,检察官即可为缓起诉,并要求其立即为采检或治疗等事项。

《刑法》虽有媒介色情罪,但其处罚对象仅限于营利者,而不包括其中的从业人员。只是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款,从事性交易者可处三万元以下罚锾,而原本此处罚对象仅限于有得利之一方,而不处罚所谓嫖客,致形成一种不平等。故2009年,大法官释字第666号解释宣告违宪现行处罚对象包括性交易的双方

虽然,《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秩序罚并不重,但毕竟是属于不法行为,再加以性交易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仍有相当模糊的空间,若又加上道德伦理拘束,能否让疫调完整呈现真实面貌,恐会有很大问题。这也是现阶段,主管机关须尽速设法减少这些障碍的当务之急。

更须思考的是,无论是大法官解释或《社会秩序维护法》,都明确表示地方可通过自治条例来划定情色专区,以使此等行业合法化、常规化。可惜至今并无任一地方政府通过此等专区,因此使情色行业继续游走于合法、违法之间,这都将对现在的防疫工作产生相当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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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