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这是哪门子的侦查终结
▲去年底引发争议的新党青年军王炳忠等人遭搜索,北检于1月2日宣布侦查终结,说法与做法凸显我国刑事司法仍需改革。(图/记者张一中摄)。
在去年底引发极大争议的新党青年军遭搜索案,台北地检署开记者会宣布侦查终结,并指出周泓旭在台发展情报组织的诸多事实,似也由此证明,其对具有高度关联性的第三人,如王炳忠等之侦搜,并非空穴来风。惟此等案件,果真侦结了吗?
根据北检新闻稿,侦结的案件,乃是针对周泓旭违反《国家安全法》第5条之1第1项的为大陆地区设立或发展情报组织罪。此种犯罪,虽必然有数个吸收人员加入的行为,但于《刑法》定性上,只能评价为一罪,致被称为包括一罪或集合犯。而依《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于这类犯罪,检察官就算只起诉部分事实,其效力也及于未被起诉之部分。
故就周泓旭案,不仅已经第一审判决,目前也正系属于高等法院,北检仍于起诉后继续调查,甚至还发动对第三人的强制处分,既有违当事人对等原则,亦让人对检方的侦查专业感到质疑。更荒谬的是,已经起诉、审判的同一案件,何有再次侦结之理?
再就搜索新党青年军的事件来说,明明摆开大阵仗,而有如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待,检方却以证人视之。此等检察实务常见的他字案侦查,目的自然在规避《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诸如缄默权、律师在场权等之保障,致凸显出相对人有否诉讼权,竟是由检察官恣意来决定的现况与陋习。
更可议的是,若真如北检所言,对于王炳忠等人在台发展危害国家安全之组织,已是不可逆之事实,但于大肆搜索后,却未将之转列被告与起诉。这到底是搜证不足、抑或是高深莫测的办案技巧,实让人摸不着头绪。
而不管如何,都代表王炳忠等人所涉情事,根本尚未侦查终结,检方就应谨守侦查不公开,甚且此等案件,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5条第1项,因涉及国家安全,不管是侦查或审判中,程序都不能公开。故北检即便不接受记者提问,却仍大剌剌开记者会与发新闻稿,所谓侦查不公开原则,就形同是种道德宣示。
更糟的是,类如《国家安全法》第5条之1第1项的发展情报组织罪,乃属必要共犯,基于证据共通与高度相关性,本该合并侦查、起诉,以符合诉讼经济。但于周泓旭的案件里,或因搜证不力、或因办案手段之故,就遭检察官为割裂,即便将来对王炳忠等人起诉,却因审级不同,致难以相牵连案件为由来合并审判。如此切割的结果,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也难还原真实,更无法避免裁判之歧异。从此就显露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实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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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