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杰/几岁才算成年?两岸法规大不同

大陆18岁即为成年人台湾则是20岁。除了两岸法规不一样外,这个年纪的青年对于感情容易钻牛角尖,甚至走上绝路,亲朋好友适时的关怀更是重要。(图/视觉中国CFP)

2017年5月16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一所大学内,一辆救护车疾驶而入,刺耳的警示音引起学生骚动,「发生什么事了?」学生们不禁耳语了起来。原来,是一位来自台湾的二年级住校生Kally(化名)在宿舍里出事了。

19岁的Kally是位来自台湾的爱笑女生,就读大学二年级,父母亲均是台商。她在学校与另一名同学小哲(化名)是男女朋友,二人有一位谈得来的同学小民(化名),三人在学校时常走在一起。青春期的男女朋友谈恋爱时,心里虽然满是浪漫情怀,但小吵小闹也是家常便饭,本来也不足为奇。同年4月16日Kally、小哲、小民三人在学校附近一间酒吧喝酒聊天,Kally和小哲发生了争执,当晚小哲独自带着醉意回到学校后,即爬上学校新盖但尚未启用的大楼向下跳,当场死亡。Kally得知后,万分悲痛,对于小哲的死有着无限的自责,也因此影响了情绪,精神上出现了忧郁的症状。

学校虽然因为Kally的情绪问题指派辅导员连续八天的陪伴,但是并不能有效消除Kally心理的负面情绪;而且,学校并未将Kally的情况,告知其家长,使得Kally的父母亲不能在第一时间妥善关怀Kally的情绪问题。学校对Kally的陪伴结束后,期间没有任何的访谈或照护记录,之后即置之不理,再加上Kally的父母亲浑然不知有如此严重的问题存在,Kally的负面情绪终于侵蚀了她的心灵导向了结束的那一刻—烧炭自杀。

在Kally离开人世前,曾经向小民发了许多封的求救短讯,然而小民却对于Kally不曾有一句安慰话语或是一次关怀探视,到了Kally无法发短讯的隔日中午,才感觉事态严重,到Kally的房间敲门未应,因为为时已晚,生命已终。

学校在这次事件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当的事实:

一、大陆教育部在2002年6月25日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但是,学校在宿舍的建造与管理上,确实存在着三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隐患:1.宿舍后门设置管控设施;2.宿舍楼道未设置烟雾警示器;3.宿舍管理人员疏于执行职责

二、两岸的学术界对于「见死不救」虽然各有究责和无责的争论,但是目前仅对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方有「遗弃罪的究责,对于朋友之间并无究责的相关规定;小民的见死不救固然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是在律法上却无刑责

三、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1项的规定,「对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资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中国是18周岁即是成年,台湾则是20周岁才算,基于属人保护主义,19岁的Kally依据台湾的民法规定,属于未成年人,仍应以未成年人对待。

除此之外,学校隠暪Kally有人身安全危险的讯息,也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因为学校的不作为导致Kally脱离了父母亲的保护。再者,学校在招生之时并未声明如何区别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也没有在学生入学之后,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为学生购买保险而漠视了学生的应有权益。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要求,也欠缺安全保护意识,使得二个月内接连二件学生自杀事件,学校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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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承办大陆案件25年,为台湾最早办理两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陆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