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杰/台人大陆不知法 代购大麻险被冤贩毒

▲在大陆工作台湾人更要了解当地法律规范。举例来说,大陆的刑法并没有代购或转让的法律规定,台湾则有。(示意图视觉中国)

2020年9月23日,一名台湾人黄男因涉「贩毒罪」被大陆广东省公安拘留,并解押至外地看守所。同年10月13日,心急如焚的黄家双亲特别委托台籍大陆律师等人提供法律协助,我们旋即查访确认关押地、搜集相关法规、申请公安局律见、预约看守所时间,5天后便飞去对岸,穿着全身防护衣疫情期间看守所均要求)见到被关押人,详问案情,也为其分析了法律关系,指导了罪名的轻重,提供法律帮助,并制作会见笔录」。隔天即向台湾父母说明律见情况,被关押人知悉自己的诉讼权利后,4天后即取保候审

黄男为长期在大陆工作的台籍干部,受雇于私立职业学校担任营运长,因为工作上经常接触来往于国外演艺人员,知悉大麻在少数国家是合法娱乐使用,误信朋友所言「吸大麻不会上瘾」、「吸大麻一周后验尿也验不出来」等语,偶尔压力较大或是睡不着时会吸食,也因为吸食时间较长,因此认识些卖家不料,大陆公安长期监控卖家,见时机成熟,一举抓获19位上、下游买家与卖家,并从卖家和黄男的通讯软体里发现交易记录,遂指控其贩毒。

黄男平日偶尔吸食大麻,并收受朋友汇款后再将相同金额转帐给卖家代购,由上游卖家直接发货给朋友,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获利行为,亦未接手货品。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应可认定其为代购或转让,因为贩卖的重要构成要件是「获利与否」,但是大陆的刑法并没有代购或转让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台湾刑法于此较为细腻),而仅有贩卖的规定。公安于黄男家中搜索时未搜到大麻,亦未有其他毒品或吸食工具,这亦是向公安抗辩的有利证据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吸食、代购、贩卖和转让等的构成法律要件不同。若单纯吸食,则仅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进行勒戒,而大陆《刑法》第357条规定,大麻和大麻树脂与大麻浸膏和町及四氢大麻酚都是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台湾则规定初犯先行观察勒戒(类似病患处理方式),其期间不得逾两个月,期满无施用倾向则释放不起诉,尔后若再施用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律见时,我们详细的向被关押人说明了吸食、代购、贩卖和转让的不同处,并明确告知公安缺乏贩毒罪的物证后,被关押人才恍然大悟,并据此向公安强调并未从事贩毒。4天后,大陆公安批准其取保候审。另特别强调一点,若在国外合法的场所吸食大麻,返回大陆后被验出大麻反应,仍将会被以吸食毒品而处罚。

大陆地区虽然和我们同属大陆法系」,但具体落实到法律规定上,还是有很多的不同,例如:公安侦讯时,律师不可在场;大陆必须如实陈述,台湾可行使缄默权;大陆取保候审通常伴随着限制出境等等。西进大陆的台湾人除了熟悉在地规则,更得了解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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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承办大陆案件二十多年,为台湾最早办理两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陆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