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放任毛孩咬人 饲主恐官司上身

家里的毛小孩若不幸咬伤他人,饲主或对宠物实际管理能力者,必须负担法律责任。(图/达志示意图

生活步调快速而紧张的现代社会里,人们为了减轻紧张的生活压力,喜爱豢养一些可爱的动物作为宠物,相伴以纾解身心压力。这些宠物中,又以有人类最忠实朋友之称的狗高居首位。狗对饲主的温驯和忠诚是博得人们喜爱的原因。不过,狗毕竟仍属兽类,有其潜在的兽性存在,一旦兽性发作,纵然是与牠们日夜相处的主人,也难加以控制

倘若个人饲养的狗损害到他人权益时,饲主可是要负责的。以下分享若狗咬伤人时,主人可能须负担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跟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上,依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而依刑法第284条之规定:「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狗咬伤人,饲主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包含伤害罪、过失伤害罪、过失重伤罪。伤害罪是故意犯,而过失伤害及过失重伤罪两罪为过失犯。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狗咬人会受伤而有意使狗去咬人,并造成他人受伤,此时主人须负担伤害罪之刑责,例如命令狗去咬仇人。但如果主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有预见狗可能会咬人,但却没有做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狗失控而咬伤人,主人则须负担过失伤害之刑责;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则要负过失致重伤之刑责,例如外出遛狗却未系狗炼,导致小狗乱咬路人

而民事责任上,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又民法第190条第1项规定:「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狗咬人时,要负赔偿责任之人为该动物的占有人,也就是实际上对于狗有管理能力的人,并不限于所有权人。例如:小明借邻居的狗出门遛遛,却在遛狗时不慎让狗咬伤人,此时实际上对于狗有管理能力的人是小明(直接占有人),因此应由小明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民法第190条第1项但书也有设计免责要件,如果狗的占有人能证明依动物的种类性质,已经做好相当注意,或纵使占有人已经尽了相当注意而仍然会发生损害时,此时狗的占有人就可以主张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第190条第2项规定:「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于他人者,其占有人对于该第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举例而言,小美带着未拴狗炼的黄金猎犬公园散步结果路边遇到同样带着博美狗散步的大雄,岂知博美狗看到黄金猎犬便一阵狂吠,导致黄金猎犬兽性大发,攻击无辜的路人,此时小美虽然需要为自己的黄金猎犬咬伤人的行为负责,但小美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可以转向博美狗的占有人大雄求偿。

由此我们不难得知,倘若自己的宠物去挑动他人的宠物,而导致他人的宠物损及第三人之权益时,自己也难辞其咎。因此,未来自家的宠物在外与他人的宠物一起嬉戏,势必也要多加看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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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善论法律事务所所长现任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曾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