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辞典/5种状况 保险公司依法 可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保险人发生一些特定状况时,可依《保险法》拒绝给付保险金。(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民众投保购买保险商品时,若已罹患慢性疾病或是怀孕者等多种情况,当保险公司得知此况时,是不用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可以拿来做为无法理赔的依据。建议投保前务必要了解及避免发生以下5种状况,签约时也要据实告知。若保险公司获悉这些状况却仍然同意核保,民众即可免除这些责任。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可不负给付保险金(理赔)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该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或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但应该将保险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给应得的人(例如:受益人)。

若保险契约载明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的条款者,其条款于订约2年后,才会开始产生效力

恢复停止效力的保险契约,其2年的期限应自恢复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三,被保险人因犯罪处死或拒捕、越狱致死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保险费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险人应将其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给应得的人(例如:受益人)。

四,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或虽未致死者,丧失其受益权

也就是指受益人若是要杀害被保险人,不管有没有致对方于死,只要有此行为,便自动失去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如因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致无受益人受领保险金额时,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这就是说,本来受益人可以领取这张保单的保险金,却因为做了第四点的行为,失去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之后,造成这张保单无受益人的情势

那么这笔保险金就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便可由被保险人的第1顺位法定继承优先领取保险金。

若其第1顺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是死亡,则依序由第2顺位者继承,依此类推。

法定继承人顺位,依序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分成第1至第5的顺位。

由保险公司按顺位次序,给付保险金给法定继承人。

五,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也就是指要保人杀害、毒害被保险人。

但保险费付足2年以上者,保险人应将其保单价值准备金给付给应得之人(例如:法定继承人、受益人),无应得之人时,应解交国库

资料来源:《保险法》、《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