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辞典/增值回馈分享金 有机会获得 非保证给付
▲民众投保商业保险时,务必要了解一些专有名词的计算方式,避免发生争议。(图/记者赖亭羽摄)
民众在投保一些利率变动型终身寿险时,可能会听到保险公司说「有机会」享有以宣告利率为基础计算的增值回馈分享金,也就是说这笔分享金是属于「非保证给付项目」,购买前还是要多认识这个名词的真义,避免发生争议。
有的保单年度的增值回馈分享金,是指在这个契约有效期间内每一保单年度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按契约各该年度期初当月的宣告利率,减去契约预定利率(假设为年利率1.25%)的差值,乘以各该年度「期末保单价值准备金」后所得的金额。
而保单周月日的增值回馈分享金,有的是指于契约有效期间内每一保单周月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按契约各该年度期初当月的宣告利率,减去契约预定利率(假设为年利率1.25%)的差值,乘以各该年度「期末保单价值准备金」再乘以换算系数后所得的金额。
而在上述中宣告利率若低于契约的预定利率,则以契约的预定利率为准。
增值回馈分享金的给付:
有些保险公司会在要保人申请投保时,提供保户选择抵缴应缴保险费、以缴清保险方式增加保险金额、现金给付等的方式及周期,给付增值回馈分享金。
但是如果要保人依保单条款约定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或缴费期满后仍属有效的契约,则有的保险公司会以缴清保险方式,增加保险金额办理。
而若是以缴清保险方式增加保险金额的保户,有的保险公司会依条款约订,在每一保单年度届满时,以该保单年度的增值回馈分享金为趸缴纯保险费,计算自下一保单年度起生效的增额缴清保险金额。
但被保险人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应另依保单条款约定办理。
现金给付部分,有些保险公司会依契约约定主动以现金给付增值回馈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另可选择于被保险人保险年龄到达55岁(依各家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龄为主)的保单周年日后,采「月给付」周期给付该保单周月日之增值回馈分享金。
有些保险公司会约定,若增值回馈分享金给付的金额低于1仟元时,则依保单条款约定的储存生息方式至累积达1仟元(含)以上的保单周年(月)日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废、保险期间届满或本契约终止时,保险公司应主动一并给付。
要保人如果未选择增值回馈分享金给付周期,则依「年给付」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