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辞典/要保人、被保险人 缴费、理赔请求权人

现任保险局长吴桂茂。(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台湾的《保险法》最早是于1929年12月24日制定82条,之后陆续增修条文,直至1963年修正全条文为178条,至今共25次修正条文,最近一次为2016年12月修正。民众投保购买保险商品时,在契约上填写约定的要保人保险人受益人,涉及保险费及理赔等金额权益问题,可以先了解彼此关系义务,便可依保险契约履行契约。

保险,是由二方的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给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者是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负担赔偿财物的行为。而根据这个原则方式所订定的契约,就称为保险契约。

当民众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保险商品并签订保险契约时,这个契约书上会请民众在三个栏位填写名字,一个是要保人,一个就是被保险人,另一个就是受益人。

要保人,就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也就是指须依保险契约约定,定期缴交保险费给保险公司的主要人员,就是一般所称保户

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就是指这份保险契约投保购买的保险商品,保险公司主要是依被保险人为理赔的对象,而不是要保人。

而要保人也可以同时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民众可以自己为自己投保购买保险商品,也可以为父母小孩等有血缘关系之家属投保购买保险商品。

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得为受益人。民众也会填写法定继承人,或者是指定受益人。

资料来源:《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