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投保前须告知病史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理赔

保险法将明订,被保险人也有健康告知义务。(图/记者姜国辉摄)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实务上常发生老婆(要保人)帮老公(被保险人)投保,但投保时不知道老公有慢性病,未向保险公司主动告知,却产生「带病投保」争议保险局预告,在这次将修正的《保险法》中,将明订「被保险人」也有义务将体况病史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局说明,有时候民众不是故意要带病投保,但因为要保人跟被保险人两个是不同人,要保人有时无法明确知道被保险人的体况,投保前就未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后就会产生理赔争议。

这次预计修正《保险法》中,就明订出规范,「被保险人」也有义务要对过去的病史、体况,向保险公司告知。也就是未来不只要保人要勾选要保书上的健康告知事项,被保险人要也填写,且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要保人、被保险人都要明确告知。

但保险局也说明,若保险公司去调病历,或是被保险人有很明显的病征,例如:身心障碍,被保险人可以不用详细说明。

保险法中也将明订,保险公司要在投保前,也有义务明确告知要保人跟被保险人,若没有明确告知体况、过往病史,未来恐会有被解除契约、不予理赔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