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投保不诚实告知 保险局警告3大风险
(保险局副局长王丽惠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一定要诚实告知,避免保单失效。图/魏乔怡)
带病或隐瞒病史投保健康险,恐有三大风险。金管会16日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若曾有病史或带病投保,却不实告知,寿险公司在得知解除原因一个月内、或保单成立二年内,都可以解除契约,即保单自始无效,第三种情况是虽然保单已超过二年,无法解约,但保险公司可针对保户投保前的疾病「拒赔」。
同时,若是业务员为成交保单,怂恿保户不实告知,保险局副局长王丽惠表示,若是寿险公司没有善尽管理责任,则寿险公司会被开罚60万元到1,200万元不等的罚锾,若是业务员个人行为,则所属公司可对其处以停止招揽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罚责。
金管会表示,投保健康险时,一要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及经济能力;二要注意投保的保单类型、疾病及医疗等名词定义,保单的等待期、除外责任及给付上限等重要事项;三是要据实回答要保书上的书面询问,即相关的健康告知事项,若不实告知,可能被保险公司解除契约,衍生消费争议。
金管会强调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由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对价平衡的契约,所以要保人与保险公司都应要善尽告知义务,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过去五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近二月有因受伤接受医生治疗、诊疗或用药之情形」等,都应诚实告知,让保险公司知道保户的健康状况,进而评估承保风险。
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诚实告知、或对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说等,例如曾罹癌治疗、重大伤病住院等,却没有告知,让保险公司减少对承保风险的评估,依保险法6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得知保户不实告知事实的一个月内,亦或保单契约订定二年内知道此事,都可以解除契约,且保险公司不用退回保费。
即便保单「撑过」二年,但之后保户若还是因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出险,保险公司在得知事实后,亦可依保险法127条,不给付保险金。
等于保户即便带病成功投保了健康险,还是有三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