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买健康险未诚实告知 金管会:保险公司2年内可解除契约

金管会表示,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除应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及经济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范围、疾病及医疗等名词定义、等待期间、除外责任及给付上限等重要约定事项外,应亲自填写要保书,据实回答保险公司在要保书上的书面询问,即健康告知事项,并亲自签名,以避免投保后被发现告知不实,遭保险公司解除契约而产生消费争议。

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表示,过去最常见的争议,是保险公司在要保书上询问,最近两个月是否受伤、生病或接受治疗用药,保户若勾选「否」,届时保户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调阅病历后,发现保户在投保前两个月其实有受伤、生病或接受治疗用药,保户却没有据实告知,如果有影响到承保条件、费率、罹病率等,就有可能依照保险法64条解除契约。

蔡火炎指出,要保书上的健康告知,如是否有「过去5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最近2个月有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等,如果要保人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说明或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依保险法第64条,保险公司可以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解除契约,保险公司须在知道解除原因后,1个月内行使解除契约权。

若保户「带病投保」且未据实告知,虽然过了保险契约订立后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契约,但依照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前已发生的疾病,不论经过多久时间,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蔡火炎也表示,就算是「弱体保单」,要保书也会有告知事项,保户仍要诚实告知。至于「除外责任」与「加费」,是在核保时判断,若保户在健康告知事项勾「是」,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评估是否要用标准体来承保,还是要除外或加费。一旦核保后、契约成立,将来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发现保户过去有不实告知,订约2年内仍可能解除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