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不诚实 金管会:保险公司2年内可解约

▲金管会。(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带病投保不诚实告知,保单失效风险大增。金管会今(13日)指出,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可以解除契约,保险公司须在知有解除原因后1个月内,行使解除契约权。

金管会表示,民众投保健康险时,除应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及经济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范围、疾病及医疗等名词定义、等待期间、除外责任及给付上限等重要约定事项之外,应亲自填写要保书,据实回答保险公司于要保书上的书面询问,即健康告知事项,并亲自签名,以为避免投保后被发现告知不实,遭保险公司解除契约而衍生消费争议。

由于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设计,由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对价平衡的契约,要保人应于投保时,依各要保书订立的书面询问善尽告知义务。

所谓「告知义务」包话:过去5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最近2个月有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等情形,这些依据,可让保险公司知悉保户的健康状况,作为评估是否承保、设定承保条件及承保费率的依据。

保险局指出,如果要保人的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可以解除契约,保险公司须在知有解除原因后1个月内,行使解除契约权。

虽然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且未据实告知,即使保险契约订立后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契约,但依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前已发生的疾病,不论经过多久时间,仍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