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帶病投保 金管會:契約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保险示意图。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金管会13日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据实回答保险公司于要保书上的书面询问,也就是健康告知事项,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知有解除原因后1个月内,解除契约。

金管会指出,这是依照保险法第64条,也就是要保人的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

即使保险契约订立后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契约,但依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人带病投保且未据实告知,保险公司对投保前已发生的疾病,不论经过多久时间,仍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于弱体保单是否会被排除以上规定?金管会指出,要保书上会有告知事项。

金管会指出,带病投保常见争议,包括近两个月有没有受伤或生病等等,投保人勾否,等到保户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阅病历,发现投保前状况,就会依据是否有影响承保条件或费率拟定,最重依照保险法第64条解除契约。

金管会认为,保险契约系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由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对价平衡的契约,要保人应于投保时,依各要保书订立的书面询问善尽告知义务,如是否有「过去5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最近2个月有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等情形,让保险公司知悉保户的健康状况,作为评估是否承保、设定承保条件及承保费率的依据。

因此,为避免保户投保时有未就要保书的书面询问据实告知,而遭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契约的情事,金管会再次提醒消费者于投保健康保险时应诚实告知健康状态,以避免衍生消费争议。保户与保险公司双方均应以最大诚信对待对方,保险才得以发挥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来的风险,弥补未来危险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