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投保可以拿回保费?金管会有意修法 业者忧解约潮

保险局为贯彻损害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对于实支实付型医疗险重复投保状况,欲加以明定适用范围。此为意图。(图/记者一中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金管会研议修改保险法,明定民众投保数张相同类型的复保险适用范围状况,将提供保户可以就多余保单行使解约权,或是减少保险金额、退还保费的请求权,还有因保险标的价值降低,导致超额复保险的处理方式

金管会研议在《保险法》新增第38-1条,明定复保险于消极保险的适用规定,也就是受到保险圈注目的实支实付型医疗险等的相关规定。业者间也正盛传该修法草案内容,有保险业务员看了之后说「吓坏了,想说在施行新法前后,可能出现抢购潮?还是解约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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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有的实支实付型相关医疗险市场来说,保户可能先后向不同家、或是同一家的保险公司,买了相同的这类型的保单,并依规定有告知保险公司而获得承保。

保户日后若是住院假设都是买了保额3千元的实支实付住院医疗,便可以拿缴费与诊断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视同正本)版本,同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最后加计总共所收到的保险金,其实已经超过实际住院的费用

这也就是金管会因应外界对此出现超额复保险现象,研议在《保险法》修法案中,就现有《保险法》第23、35~38条关于复保险相关条文,避免因人身无价而属定额给付性质保险的适用疑义,增修条文明确地说明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其中,欲研议修正第37条,当保户明知有超额投保的状况,而故意不告知所买保单的保险公司,可推定其有不当得利的意图。

以及第38条,明定善意复保险改采连带责任制,使各保险公司在其各自承保的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保户)负连带给付的责任,其善意复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不及保险标的之价值者(即不足额保险)保险公司的负担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