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杂货业者 可以在职业工会投保了

摊贩示意图。(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李孟璇台北报导

劳动部近期废止过去「以买卖、销售目的,赚取差价获致利润」之自营作业者,不得由职业工会参加劳工保险的行政函示,也就是说,未来像市场小贩杂货店等,如果没有雇用其他劳工,就符合「自营作业者定义,可以在职业工会投保了。

劳动部指出,依《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自营作业者」是指独立从事劳动或技艺工作获致报酬,且未雇用有酬人员帮同工作者

然而在过去的函示中,认定以买卖、销售为目的,赚取差价获致利润的自营业主(包括批发零售、摊贩及杂货业者等,),纯属从事商业行为,与劳工保险的实施对象主要为从事劳动工作获致薪资报酬之劳工不同,因此将这些人员排除在自营作业劳工范围之外,导致这类人员如果申请劳保劳保局不受理。

考量现今劳动态样愈趋多元化,从事买卖、销售相关活动的劳动工作者不少,加上行政函示所称「赚取价差,获致利润」,其文义并不明确,且将大部分贩卖货品以赚取微薄利差的自营作业劳工排除在投保范围外,已不合时宜,所以决定废止相关人员限制加保的函示。

劳动部进一步说,从现在开始,年满15岁以上,65岁以下,符合《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自营作业者」定义之职业工会会员,不论是否从事以买卖、销售货品为目的之工作,都属劳工保险的强制纳保对象,应由所属职业工会申报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