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 金管會指出保險公司可作二件事

带病投保,金管会指出保险公司可作二件事。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金管会13日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必须据实回答保险公司于要保书上的书面询问,亦即确实告知健康状况,不可隐藏,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若知道有解除原因之后的一个月内解除契约,此外即使超过2年不能解约,但也可以不履行理赔责任。

金管会举例,包括要保人过去是否有「过去5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最近2个月有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等情形,都要如实让保险公司知悉保户的健康状况,作为评估是否承保、设定承保条件及承保费率的依据,如要保人的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则依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可以解除契约,其中,保险公司须在知有解除原因后,一个月内行使解除契约权。

金管会也接着指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且未据实告知,即使保险契约订立后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契约,但依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前已发生的疾病,不论经过多久时间,仍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避免保户投保时有未就要保书的书面询问据实告知,而遭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契约,金管会再次提醒消费者于投保健康保险时应诚实告知健康状态,以避免衍生消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