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想知病史再卖保单 回答要保书这几题就足够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评议委员、政大风险管理保险学系教授系主任彭金隆。(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多会要求保户提供体检报告或是填写回答相关就医、病史服药等相关问题民众只要详细答题没有隐瞒而获得同意承保,较易避免理赔纠纷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彭金隆表示,保险公司于「要保书的告知事项」中,已经详列出5~10多个题目做为同意承保契约的审核条件范围,例如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及服药等状况,也还会请保户提供体检报告做为参考依据。

只要是经过医师诊断而保户也明知自己的就医纪录,务必要依题目回答,避免日后保险公司调阅病历也是会查得过去就医史而可能加以拒赔或是解约。

保户据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64条,课予要保人「据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立法意旨在于实现保险制度的「对价衡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要保人虽负有据实告知义务,但并非一有违反,保险公司即得解除保险契约;必须是要保人对于保险公司以「书面询问」的「重要事项」违反据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才能据以作为解除契约之理由

保户易被拒赔解约原因

在「告知事项」中,要保人如有隐匿、遗漏不说明或为不实说明时,导致保险公司审核时没有发现,做为拒保或提高保险费评估,日后若遭调查其病历的就医史,即可依此拒赔、解约。

保险公司承保条件之一

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

保险公司有必要就其所担负经营保险事业危险,获悉相关测定危险的必要资料,以便就各保险契约分别测定其危险率并正确估计危险程度,作为是否承保及应适用何种保险费率承保的参考。对于最能了解事实的要保人课予据实告知义务。倘若要保人不为正确的告知或说明,保险公司即得依法解除契约,以排除未经正确评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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