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真楷快评》刑法修恶 助长肇逃

车祸示意图。(翻摄照片林瑞益高雄传真)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表面是让各类型肇事逃逸行为,不再出现「齐头式惩罚」;实际上,却可能变相提高肇事者逃逸的动机。这项修法,无疑是行政与立法部门,敷衍了事心态下所做出的修恶结果

甫三读修订的《刑法》第185之4条修正案,将昔日肇事逃逸一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责,改为「致人于伤而逃逸」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形同最多减掉2年刑期;「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维持现行刑度争议的是,若致人死伤逃逸但无过失,则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此次修法,虽有意朝「罪刑相当原则」迈进,并对「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事故设置免除肇逃刑责的弹性。但,肇逃刑责的初衷,在于要求驾驶者在车祸发生后留在现场,并完成救护的义务,此次修法,显然忽略这点。

因为实务上,车祸发生后若有某方死亡,往往就得仰赖目击者、监视画面才能建构真相。但另一方当下若选择逃逸,就常理而言,必然会尽可能湮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换言之,逃逸者在第一时间若判断现场没有第三方佐证,就可能因为此次修法的放宽,提高逃逸的动机。因为,即便事后遭逮捕,也可利用罪证不足的机会,把错全推给无法为自己说话的死者,以争取「无肇责」的判定,一并免除肇逃刑责。

当然,没有肇责,何来肇逃。问题是,回归《刑法》第185之4条本身,是要遏止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怎能倒果为因,让事后才能确定的伤势轻重、肇责多寡,反过来成为逃逸行为的解套理由

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确实指出肇事逃逸刑责应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但解释目的,是要促成法律更为精修;如今,行政与立法部门却只处理刑度,而忽略法律核心,粗糙的把刑责一刀切,表面看似符合比例原则,实则徒增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态。面对《刑法》的修恶,有必要再回头补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