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真楷快评》薛瑞元难道要宣告食安法除罪化?

美猪标示洗产地,卫福部长薛瑞元12日说,标示不实是诈欺,不代表食安有问题。(图/本报系资料照)

美猪造假标示洗产地,卫福部长薛瑞元说,《食安法》虽然规定标示不实要处罚,但标示不实是诈欺,不代表食安有问题。问题是,《食安法》既然针对食品标示设有规范及罚则,就代表「标示不实即有食安风险」;薛瑞元身为主管机关首长,却将食安问题推给《刑法》诈欺罪处理,这不仅是「竹篙凑菜刀」,更形同是宣告「食安法除罪化」。

美国猪肉之所以爆发「洗产地」问题,究其根源,就在于2021年蔡政府开放美国含有「莱克多巴胺」的猪肉进口来台时,以「避免妨碍台美经贸」为由,反对进口肉品标示是否含有莱剂。这项决策落实到市场后,民众碍于无法辨识货架上的美国猪肉是否含有莱剂,自然而然消极抵制、避免购买。

这样的消费心理,看在不肖肉品业者眼里却成了「商机」。因为,美国猪肉因为具备价格优势,让厂商得以用较低廉的价格进货;接着,既然消费者闻美猪色变,那就直接换标签、洗产地,鱼目混珠成「加拿大」及「英国」,以谋取价差的极大化。

因此,所谓的「美猪洗产地」,是早就可以预料到的结果,亦是政府反对进口肉品标示莱剂的必然恶果。

既然破网是在所难免,那么,能保护民众餐桌被莱猪入侵的方法,就是期望《食安法》能扮演弥补破口的最后一道防线。

依据《食安法》第一条规定,「为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及品质,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换言之,《食安法》就是为维护食品安全而生,其所制定的60条条文,自然也是为此目的而存在。

关于食品标示规范,则在《食安法》第28条揭示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若有违反,其罚则也订于该法第45条「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百万元以下罚锾……。」

从法理而论,食品标示不实,就有违安全规范;违反安全规范,就有食品安全的风险。简单说,就是「标示不实代表食安可能有问题」,因此必须处罚。否则,《食安法》又何必多此一举,针对标示造假多所着墨、订定罚则?

令人心寒的是,《食安法》的中央主管机关卫福部,为了甩锅蔡政府一手造成的美猪洗产地,竟将《食安法》明订的标示不实推给《刑法》的诈欺罪,企图借此基础,建构「业者诈欺不代表食安有问题」的谬论。

业者有无诈欺是一回事,但依法而论,标示不实就是代表食安可能有问题,这是一码归一码的两件事,薛瑞元怎能像是「美猪洗产地」一般,硬是把《食安法》对食安的规范洗成《刑法》?这不仅有欺骗民众之嫌,更凸显主管机关在《食安法》上的丢盔弃甲。

此例一开,未来中央与地方的卫生机关,还能用《食安法》这把尚方宝剑来处理不肖业者的错误标示吗?

可以想见,薛瑞元为了替蔡政府挡子弹,显然已是无所不用其极,什么逻辑不通的话都说得出口。只是,这次他的发言,恐怕已替台湾的食安埋下后患无穷的不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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