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肇事定义不清 修法185之4改为交通事故

法务部因应法官解释,修正185之4,将肇事改为交通事故。(本报资料照片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刑法185之4条做成释字777号解释,宣示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定义不清违宪、立即失效,法务部因应释宪进行修法,将「肇事」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且法定刑除旧法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就情节轻微者,增列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修正草案20日预告14天搜集各方意见

刑法185之4条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 而逃逸者,2013年修法后,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是累犯,就算情节轻微法官减刑后仍须入狱,不得易科罚金。有多名法官及当事人对该法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在2019年5月31日做成释字777号解释认为,发生车祸不论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一律用「 肇事」来涵盖,这样的法律条文不是民众所能理解或预见,由于肇事的文义违反法律明确性,是违宪且立即失效,未来只能用故意或过失有无来判定其责任

法务部因应大法官解释进行修法,认为了让交通事故的伤者能获即时救护,避免其他死伤扩大,所以,即使驾驶人与交通事故的死伤没有故意或过失,驾驶人还是不能离开,否则就是修正草案中「逃逸」的处罚范围

此外,如果被害人受伤害轻微,没有急需就医必要、没有自救力,且驾驶人在逃逸后一定密切时间内,返回现场实施救护或进行其他必要措施,抑或驾驶人虽离开现场,但立即通知警察机关或委请其他第三人,代为实施救护或进行其他必要措施,应另订较轻刑度,以符罪责相当原则,所以增列情节轻微者处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