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定义不清 法务部修法:交通事故肇逃仍处7年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定义不清,政院修法改「发生交通事故」,并增订量刑原则。(图/123RF)
目前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肇事逃逸罪均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肇事」定义不清,大法官日前宣告违宪。行政院8日讨论修法,除将「肇事」要件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外,也区分伤害程度、行为人有无过失等情形并规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责相当原则。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为了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77号解释。修正后,依行为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过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伤害、重伤害、死亡不同的结果,而为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以使罪当其罚,符合比例原则。
法务部指出,司法院释字第777号解释对于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规定之意旨,其「肇事」之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轻微之个案构成显然过苛之处罚,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
法务部因而拟具刑法第185条之4修正草案,将「肇事」要件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仍应留在事故现场协助救护,期使伤者于发生交通事故之初能获即时救护,并避免其他死伤扩大。
另外,也将本条处罚之刑度,依其有无过失及死伤情形等情节予以修正区分,于第1项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于第2项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无过失」致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再于本条第1项及第2项,依所造成之危害或结果,分别以「致人伤害」、「致人重伤」、「致人于死」之不同情况,予以规定不同之法定刑,以符罪刑相当,并兼顾民众法情感,以贯彻法治国之合宪性。
草案内容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就算是无过失造成伤害,且故意逃逸者,最高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20万元以下罚金;若无过失,但造成致死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0万元以下罚金。
但法务部提醒,未来立法通过修法后,肇事逃逸行为最重仍处7年有期徒刑,故再次呼吁民众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伤之情形,无论自认有无过失,均应留在现场,采取必要之救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