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政谚/法务部肇逃修法退步二十年

▲立法院即将排审肇事逃逸罪修法,若驾驶人根本不知道发生车祸、有人受伤,却给予处罚,显然严重违反「无责任即无刑罚」的「罪责原则」,侵害人权。(图/视觉中国)

你知道,立法院即将排审肇事逃逸罪草案,而法务部打算修法把不知道「发生车祸」,也没发现「有人受伤」的驾驶人,纳入处罚吗?

相信一般人听到这样的修法,多少会觉得「怪怪的」,觉得这样一来驾驶人也太倒楣事实上,实务界与学界早就一致反对这种想法。近二十年前,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124号刑事判决便明白表示:「行为人驾车肇事致人死伤虽非出于故意,但仍须知悉肇事致人死伤之事实,犹予逃逸,始足当之」;反过来说,如果驾驶人根本不知道发生车祸、有人受伤,却给予处罚,显然严重违反「无责任即无刑罚」的「罪责原则」,侵害人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务部竟然在肇事逃逸罪的修法理由中指出,「致人伤害」、「致人重伤」、「致人于死」是客观处罚条件;也就是说,驾驶人纵使完全不知道车祸发生而离开现场、也不知道有人受伤,主观上毫无逃逸的犯意,仍会受到肇事逃逸罪的处罚!此种错误法律解释方式至少倒退二十年,是一个完全莫名其妙的时空穿越。

其实,本次的修法是因为刑法第185之4条肇事逃逸罪已于2019年5月31日被法官宣告违宪原本规定文字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认为,因为条文欠缺明确性,使驾驶人无法法条文字得知,纵使自己对车祸的发生完全没有任何责任,只要对方有受伤,离开现场就会触犯肇事逃逸罪。同时,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也违反比例原则。实务上,就常发生车祸仅造成轻微擦伤,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受伤的一方也表示不提告过失伤害,但肇事驾驶人仍须面对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因为上述缺失,大法官两年前便指出,法务部应于5月31日前完成修法。然而,法务部偏要拖到最后一刻,才终于在4月27日把草案送立法院;更夸张的是,其中居然有超过一半的内容,都是司法院洋洋洒洒的不同意见。显然,司法院也不知道万一真的依照法务部的草案过关,法官要怎么拿来审判

法务部除了没把大法官谕知的修法期限放在心上外,显然也不在乎建议的检讨方向。大法官释字第777号的理由写得很清楚,修法时应「参酌所欲保护之法益,订定发生事故后之作为义务范围」。如许宗力大法官于协同意见书所说,肇事逃逸罪应对人民的作为义务有具体、明确规定,「而非延续像系争规定这种『理所当然』的立法技术,仅仰赖人民『发挥想像力』而善尽『优良驾驶人』的角色,这无非是法律道德主义信奉者,而非宪法法治国原则的追随者」,但就这个部分,法务部的草案只把「肇事」改为「发生交通事故」便草草了事,也不管光是禁止「逃逸」,并没有鼓励或督促肇事驾驶人协助呼救的效果,实在让人失望。与此相对,时代力量司改会提出的条文强调肇事者身分确认及呼救的义务,立法院有必要就此充分讨论。

立法院为了在修法期限前完成修法,已排入审查,但立法院面对的是品质粗糙的条文,若仓促依法务部的草案通过,恐怕又是一场灾难。在此,除了建请立法院一定要彻底检讨法务部提案的缺失外,修法时务必要参照民团学者的建议,仔细审酌肇事逃逸罪之保护法益,制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

●吕政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律师法案研究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