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4条文修正 肇事逃逸刑期提高为1至7年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27日中午协商获得朝野法务部点头,通过《刑法》185条之4修正草案,将肇事逃逸的刑责现行的6个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1年以上7年以下;提案主张民进党立委林佳龙指出,许多肇事逃逸都抱着「顶多罚钱了事」的侥幸心态,未来修法三读通过,将可望减少肇逃情形

▼肇逃案件层出不穷,许多犯嫌到案后常被逼问「知不知道撞死人?」(图为资料画面东森新闻提供)

林佳龙指出,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的案件,从2007年至2011年各级法院判决,被告人数1万3142人,其中居然有8106人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超过6成3的被告仅判6个月有期徒刑,得以易科罚金,这根本是因为刑责过低让肇事者心存侥幸;而从2007年的2035件,连年升高到2012年的2608件,6年累计共1万3989件,平均每天6.4件,这还不包括已经逃掉却抓不到的犯嫌。

更让林佳龙印象深刻,决定积极修法的原因是,他接获台中选民陈情,去年6月,孕妇叶贞妤开车上班,遭变换车道货车擦撞后翻车滑行,在车内安全带勒昏,肺部受伤,至今仍然昏迷。

尽管当时就有目击车辆追上肇事者,但肇事者不肯停车而逃逸,事后也不配合办案,更从未探望过叶女及试图和解,而后叶女虽生下小孩,但小孩也因为在胎内受伤,至今仍然插管治疗,叶女更成了「类植物人」。

经过林佳龙奔走半年,法务部终点头通过此一修法内容,叶贞妤的大姑聂瑞莹律师得知消息后表示:「这真是迟来的正义!希望肇逃案件能够因此减少,也还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应得的公道!」

林佳龙说,原先他的提案修法内容为「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修法版本,法务部多次沟通,认为在实务运作上,很难认定重伤或死亡是否因「肇事后逃逸」造成,经协调后,修改为「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的刑责为1年以上7年以下」。林佳龙表示,他不主张一昧的严刑峻法,如果犯嫌真有特殊情形,或者情况特别,法官仍可以引用刑法59条或74条的减刑及缓刑条文,就不容易有轻罪重判的问题,最重要是要吓阻肇事逃逸,让肇事者不再心存侥幸,也减少被害人因未即时送医而导致更大伤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