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死人 将修法提高为3到10年有期徒刑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针对酒驾问题严重,又经常有累犯,行政院会4日通过法务部所提出《中华民国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修正案,不只将酒精浓度标准明确入法,并提高刑责,若致人于死者,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也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新北市台北桥发生轿车酒驾追撞,计程车乘客惨遭夹死。(资料画面东森新闻提供)

修正后的《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将服用酒类与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似之物以致不能安全驾驶分别规范。而原本条文并未明订标准,修正条文参考德国美国标准,将吐气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以上,认定为不能安全驾驶之标准,违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并删除拘役及单科罚金,未来不能再「罚钱了事」。

此外,致人于死者、重伤之刑度也在这次修正提高,致人于死者,从现行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将现行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长陈冲在裁示中指出,为遏止酒驾,已多次修法提高酒驾刑罚,这次将酒精浓度标准明确入法,并提高刑责,社会各界对此有很高的期待。由于立法院已有16个修法版本,法务部应加强沟通说明,争取立法院朝野党团支持。

但陈冲也表示,根据交通部统计,酒驾事故24小时死亡案件民国98年为397人,99年、100年却增为419人、439人,且再累犯比例高达30%,显然加重刑罚并非遏止酒驾最好的方法。陈冲并举「吐气酒测点火自锁装置」(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简称BAIID)为例,如果酒测值超过标准,引擎无法发动,认为在提高酒驾刑罚外,相关部会可搜集资料,思考以更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

行政院发言人胡幼伟则转述交通部次长建宇谈话表示,已搜集资料研究内政部长鸿源则说,防止酒驾不能只靠员警临检,应多宣导民众知道问题的严重性;陈冲也说,宣导应锁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不能改变的主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