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缩修法 拟订特殊无期徒刑

国民党立委吴宗宪。(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针对死刑释宪作出合宪判决,但限缩死刑适用范围,外界解读是变向「实质废死」,立法院国民党籍司法委员会召委吴宗宪火速排定,要求法务部、司法院于7日专案报告。法务部在书面报告提出3个重点,将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权,只要行为人在犯罪时、审判中甚至定谳后,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处、执行死刑。但为平衡死刑条件限缩,法务部将修法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订定「特殊无期徒刑」或「更长期有期徒刑」。

《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也就是死刑释宪文中指出,死刑仅适用「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符合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谓正当法律程序,包含最终审适用强制辩护、须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一致决」才能判死;且为保障人民生命权、诉讼防御权,精神障碍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处死刑,即使已判决定谳,也不得执行。

法务部书面报告指出,将遵循宪判要求,完备法律程序。研议在《刑法》第19条或57条或63条规定中,增订「对于此类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处死刑规定」。另外也将修正《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停止执行死刑事由规定,对于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之相关规定」。

因应死刑有条件限缩,法务部表示,对于故意杀人就个案犯罪情节综合判断犯罪动机、手段及结果,无法科处死刑的情形,将检讨另定提高假释门槛的「特殊无期徒刑」或更长期有期徒刑。检视刑法第77条就目前无期徒刑假释制度,研议「层级化区分假释门槛」。

外界同样关心,37位旧案死囚如何处理,法务部指出,法院撤销确定判决前,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也会建议法院于撤销死刑确定判决时应裁定羁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羁押,将依法提起救济。

吴宗宪表示,法务部的书面报告都是老生常谈,他要求法务部讲的是37个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诉审理期间裁定不羁押,到底该怎么处理。毕竟确定判决前人都是无罪的,死刑犯非常上诉,到底有没有法源依据可以限制?37名死刑犯,有人如果改判无期徒刑,可能马上声请假释,这部分7日也会要求法务部说明清楚,所谓的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实际作为及规画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