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死刑条件限缩 法务部拟另订「特殊无期徒刑」提高假释门槛

宪法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针对死刑释宪结果,国民党籍司法委员会召委吴宗宪火速排定,要求法务部、司法院于7日专案报告。法务部于书面报告有3重点,将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权,只要行为人在犯罪时、审判中甚至定谳后,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处、执行死刑。另为平衡死刑条件限缩,法务部也将修法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订定「特殊无期徒刑」或「更长期有期徒刑。」

《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也就是死刑释宪文中指出,死刑仅适用「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符合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谓正当法律程序,包含最终审适用强制辩护、须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一致决」才能判死;且为保障人民生命权、诉讼防御权,精神障碍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处死刑,即使已判决定谳,也不得执行。

法务部书面报告指出,将遵循宪判要求,完备法律程序。首先为盘点实体法规,强化法律密度。此部分又分为针对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处死刑部分,研议于刑法第19条或刑法第57条或刑法第63条之规定中,增订对于此类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处死刑之规定。另外在将修正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停止执行死刑事由规定,对于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之相关规定。

因应死刑有条件限缩,法务部也表示,对于故意杀人就个案犯罪情节综合判断犯罪动机、手段及结果,无法科处死刑之情形,将检讨另定提高假释门槛之特殊无期徒刑或更长期有期徒刑。检视刑法第77条就目前无期徒刑假释制度,研议层级化区分假释门槛。

另一部分是检视程序法规,建构严密程序。法务部表示,将修正监狱行刑法,增订受刑能力规范。从书面报告可解读,此部分同样是保障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或监狱行刑法应检讨修正。

针对死刑强制辩护,法务部也与与司法院共同研议,修正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88条、389条,第三审强制辩护、言词辩论规定。

外界同样关心,在释宪如同实质废死的状况下,37件死刑旧案如何处理,法部部指出,37位人犯于法院撤销确定判决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也会建议法院于撤销死刑确定判决时应裁定羁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羁押,将依法提起救济。

宪法法庭也指出,死刑仅适用「犯罪情节属最严重」者,法务部对此将全面检视暴力犯罪行为态样,严惩重罚暴力犯罪。将全面检视现行刑法规范密度是否有不足之处,落实对于重大暴力犯罪严惩重罚之目标,断绝挑战司法公权力之妄念。

吴宗宪表示,法务部出的书面报告都是老生常谈,他要求法务部讲的东西是37个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诉审理期间裁定不羁押,到底该怎么处理。毕竟确定判决前人都是无罪的,像这种死刑非常上诉,到底有没有法源依据可以限制?

另外若37名死刑犯,有些人如果改判无期徒刑,是可以马上申请假释,这部分下周一也会要求法务部说明清楚,所谓的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实际作为及规画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