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缩适用范围 法务部拟提「特殊无期徒刑」、「更长有期徒刑」

▲法务部长郑铭谦。(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宪法法庭日前针对死刑释宪做出「有条件」合宪,对此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召委吴宗宪要求法务部、司法院于7日进行专案报告。在法务部送到立院的书面报告中指出,为平衡死刑条件限缩,法务部将修法针对故意杀人就个案犯罪情节综合判断犯罪动机、手段及结果,无法科处死刑之情形,检讨于死刑以外另订提高假释门槛之「特殊无期徒刑」或「更长期有期徒刑」。

法务部在报告中指出,盘点实体法规,强化法律密度,将遵循宪判要求,完备法律程序。此部分又分为针对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处死刑部分,研议于《刑法》第19条或第57条或第63条之规定中,增订对于此类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处死刑之规定。另外,也将修正《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停止执行死刑事由规定,对于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之相关规定。

法务部指出,依113宪判8意旨,对于故意杀人就个案犯罪情节综合判断犯罪动机、手段及结果,无法科处死刑之情形,检讨于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释门槛之「特殊无期徒刑」或「更长期有期徒刑」。法务部将检视《刑法》第77条就目前无期徒刑假释制度,研议层级化区分假释门槛。

此外,针对外界关心的37件死刑旧案,法务部表示,宪法法庭固认37位人犯对于具体个案主张有违反前开宪法保障生命权之意旨,依《宪法诉讼法》第91条规定,检察总长得依职权或各该声请人请求,据以提起非常上诉,惟在最高法院未撤销原确定判决前,37位人犯将由本部矫正署依《监狱行刑法》上开规定收容,无释放人犯问题。

法务部强调,宪法法庭虽对于死刑制度宣告合宪,惟对于判处及执行死刑附加实体及程序上限制,基于依法行政,尊重宪法判决结果。宪法判决宣告前,法务部已筹组应变小组,研议各种判决结果可能,判决宣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变机制,并积极检视主管相关法规,将持续落实严惩暴力犯罪及保护犯罪被害人之工作,务求兼顾人权保障及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