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强案 更七审改判无期徒刑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房地产业者黄春树16年前遭绑撕票案,被控共犯之一徐自强更七审,台湾高等法院25日宣判,撤销更六审死刑判决,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本案还可上诉。

徐自强被控在民国84年9月1日和黄春棋陈忆隆等人,共同绑架房屋仲介业者黄春树,并押到汐止山区杀害弃尸,向家属勒赎7000万元。共犯之一黄铭泉案发后潜逃泰国遇害身亡,黄、陈2人落网后供出徐自强涉案。

徐案经最高法院七度发回更审,3名被告于89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谳,至今仍未执行枪决。民间司改会团体于89年5月接获徐家属投诉后展开救援行动至今,创下司法史上多项纪录,包括法务部二度暂缓执行死刑、最高检察署五度提起非常上诉、声请释宪促成的582、592号解释。

徐自强(42岁)羁押至今近15年,创下判决确定服刑前被羁押最久的纪录,最高法院去年4月七度发回更审,主要理由是仍有事实厘清,且徐自强并未亲身参与杀人及埋尸,事后还自行到案,罪应不致死。

根据高院判决理由,检察官起诉事实及所提的证据,仅足以证明徐自强有参与窃车及掳人勒赎等部分犯行;故意杀害被害人及毁尸部分,则缺乏积极证据证明。

合议庭认为,案发当时年仅25岁徐自强,原有大好人生待追求,却在经营赌场遭查获后,不以正当途径赚取金钱,仅因一时利益薰心,竟于表兄黄铭泉提议后,决定掳人勒赎;此外,事前还积极勘查地点、准备工具、跟踪了解被害人作息,3次下手掳人失败后,仍不放弃。

合议庭指出,徐自强等人掳获被害人后,徐虽在黄铭泉要求下,返回被害人车上擦拭指纹,而未一同将被害人带至山上囚禁;但徐在知道黄铭泉将被害人杀害后,仍未及时回头,还帮忙处理其他共犯做案后的衣物,并置被害人家属哀求于不顾,执意勒索巨额钱财恶性重大。

合议庭审酌徐自强参与程度非轻,又在共犯黄春棋首先落网后开始逃亡,案发后迄今逾16年,仍否认犯罪,犯后也未赔偿被害人家属分毫,依掳人勒赎罪,判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