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修法 10年内再犯毒驾撞死人 最重处无期徒刑
法务部
毒驾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行政院23日通过法务部《刑法》修正草案,未来单纯毒驾者最重可判3年徒刑,若毒驾致人于死、重伤者,最重可处10年、7年徒刑;10年内再因毒驾致人于死者,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法务部表示,严惩毒驾已成为政府现阶段强力执行政策之一。法务部长蔡清祥除责令全国检察机关严办重惩毒驾,更积极推动《刑法》第185条之3规定修法,将毒驾执法标准明确化,并采取全面处罚之法律规范,杜绝侥幸。
法务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陈报行政院审查,今获行政院院会通过,未来经立法院完成修法后,将能发挥遏阻毒驾、保障国人交通安全之双重目的。
法务部指出,本次毒驾修法重点,只要是毒驾者尿液验出毒品阳性反应即构成刑责;另尿 液无法检验毒品反应,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认有吸毒而致不能安全驾驶时,亦可处毒驾罪责,以全面处罚毒驾行为,杜绝任何侥幸。
《刑法》修正草案若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单纯毒驾者最 重处3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毒驾致人于死者,最重处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毒驾致重伤者,最重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草案并规定,10年内再犯毒驾,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处无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最重处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