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政院修法通过:酒驾撞死人 最重以故意杀人罪判死刑
行政院28日召开例行院会,会中针对攸关酒驾刑度的《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拍板通过,若酒驾再犯致人死亡或重伤刑责,刑责最高「无期徒刑」;若是酒驾情节重大、故意致人于死则可判处「死刑」。
酒驾议题备受外界关注,28日行政院会为加重再犯酒驾及致人死亡或重伤刑责,法务部及国防部分别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及「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修正草案,请核议案。
法务部2月底提出刑法第185条之3,大幅提高酒驾刑度,酒驾致人于死从原本的3至10年提高为5至12年、致重伤从1至7年提高为3至10年;酒驾累犯,法务部修法版本新增酒驾再犯致人于死等同杀人罪,最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犯致人于重伤可判5年至12年。据了解,此版本中「最重死刑」引发疑虑,因此经政院审查后,调整为最重可判无期徒刑。
行政院新闻稿指出,曾犯本条或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之罪,5年内再犯酒驾而致人死亡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增订第4项宣示条文内容,酒后驾车而生他人死亡或重伤之结果时,倘行为人于酒驾时就他人死亡或重伤之结果有刑法第13条所定故意主观犯意,本即得依各该罪名论处,爰增订第4项条文予以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