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烧死6人获判免死 最高法院限缩「杀人直接故意」才判死

最高法院发言人徐昌锦庭长,说明汤景华无期徒刑理由。(图/最高法院提供)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男子汤景华打官司败诉后,记恨对方,到对方家楼下纵火烧机车火势延烧后造成6人死亡。汤景华4度遭判处死刑,上诉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限缩两公约法的解释,认为「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确定)故意杀人』的犯行……才可以适用死刑。」因汤景华属「间接(不确定)故意杀人」,故不能判处死刑。

汤景华(54岁)2014年4月间友人前往三重某小吃店用餐,欲将雨伞携入遭店家制止,双方囗角;汤男最后与店内出声制止的翁姓男子发生肢体冲突,闹进法院,官司2年后汤男败诉确定。汤男由判决书得知翁男地址,在2016年3月23日到翁男三重住处骑楼纵火烧机车,造成翁男6名家人遭烧死,翁男则因为正在当兵而逃过一劫。

一二审、更一审、更二审均将汤景华判处死刑,案件再度上诉最高法院,疫情管制期间,最高法院再度召开言词辩论庭,当时远距讯问汤景华,他还是辩称清白,否认纵火;律师更说,一样都是纵火烧死6人,去年遭枪决的龙潭纵火烧死6名亲人翁仁贤,有杀人的直接(确定)故意而遭判死,但汤景华在历审调查中都是间接(不确定)故意,这样真的一定要比照翁仁贤而判死吗?不能改判无期徒刑吗?全案于2日宣判,最高法院自为判决,改判汤景华无期徒刑定谳。

最高法院在改判理由中指出,「依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外界称两公约法)规定所犯是最严重的罪行,才能科处死刑,已实质限缩刑法死刑规定的适用范围。而依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西元2018年对公政公约第6条做出第36号一般意见拘束力解释,对应到我国刑法架构,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确定)故意杀人的犯行,间接(不确定)故意杀人则不可以适用死刑。汤景华既系基于间接(不确定)故意而杀人,虽然使被害人家属痛失至亲,所受心灵伤痛难以平复,但依照公政公约的规定,不能科处死刑。原判决的量刑已与公政公约的意旨不符,并非合法。汤景华上诉指摘及此,为有理由。」

最高法院还补充说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刑法上之故意,依行为人之认识与意欲之强弱,于第13条第1项、第2项分为直接故意(或称确定故意、积极故意)与间接故意(或称不确定故意、消极故意、未必故意)两种。前者指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事实,明知并有使其发生之决意,进而实行该犯罪决意之行为;后者指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有发生之可能,因该犯罪事实之发生不违背其本意,乃予容认而任其发生者而言。区分方法为凡认识犯罪事实,并希望其发生者为直接故意;仅有认识,无此希望,但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为间接故意。两种故意之性质态样既非相同,其恶性评价即有轻重之别,自影响于行为人责任及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