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免判死 法官的理由百百款

▲几件社会瞩目的命案,各级法官历经审酌后,都没有判处死刑。(图/记者季相儒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犯下八里双尸命案、历审3度被依强盗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谢依涵,最后逃过一死,原因是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更二审的见解,认定谢依涵有教化可能,判决谢依涵无期徒刑确定。

更二审法官认为,综合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赵仪珊、警大教授沈胜昂的鉴定报告,认定谢依涵「矫正、再社会化可能性高,再犯可能性低」,监所相关矫正也使她有正向改变,因此改判为无期徒刑。

不只谢依涵免死,砍杀前女友47刀致死的「台大宅王」张彦文,也一样逃过死刑,主要的理由是他与家属达成和解、有悔意,也有教化可能。

3年前因复合不成、当街砍死前女友的张彦文,一审时被依杀人等罪,判处无期徒刑,张彦文上诉二审,并与被害女子家属以1263万元和解,并先支付450万元,获酌减改判21年6月徒刑。

此外,杀害新竹小六男童男子李靖,一样免死。李靖因为经济压力大,想不开,又希望有人能「共赴黄泉」,竟把认识2年的小六男童骗到家里,并请友人天心协助勒毙男童,再抱尸到新竹另一租屋处,自己服用FM2等药物、施放水烟杀虫剂,试图自杀。

但法院确认定,凶手动机,与有严重偏激观念、反社会性格者仍不同,很明显不是「无差别杀人」。勒毙男童虽残忍,但比起「用枪、爆裂物等凶器造成的血腥恐怖攻击、屠杀」,或是凌虐等变态杀人手法,有程度上的差异,不符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

法院认为,我国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但因杀害儿童犯罪情节不一定相同,为了兼顾「罪刑相当原则」,不是杀害对象是儿童或少年,就得一律处死。